弟弟在当警察的时候进行拘传了。咨询大家关于拘传时遇到紧急情况搜查需要怎么处理的呢?办法是什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上,传唤指的是人,搜查指的是物。
根据案件的立案性质,公安机关如果立为治安案件,可以治安传唤违法嫌疑人,如果传唤到了不去,可以强制传唤;对于物品等不能使用搜查手段,但是可以依法检查。
如果立为刑事案件,可以刑事传唤犯罪嫌疑人,如果传唤到了不去,可以拘传;对于物品等可以使用搜查手段。
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搜查是需要搜查证的,没有就是不合法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使用搜查证就可以搜查,但是这种情况必须是有危险到别人或是公共安全,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 这就是拘传时遇到紧急情况搜查的解答
2018-04-12 17:02:28 回复
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需要搜查的,应当依法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的具体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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