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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过错方该如何进行赔偿

熊* 辽宁-抚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2.06 04:56:53 353人阅读

交通事故中过错方该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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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赔偿以责任认定和损失情况为依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划分的关键,各方据此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2)赔偿项目丰富,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残疾和死亡情况还有额外赔偿;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和物品损失等。
(3)赔偿顺序明确,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若有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则过错方自行承担。
(4)赔偿途径多样,双方可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协商不成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

提醒:
交通事故情况复杂,各案具体责任和赔偿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便准确处理赔偿事宜。

2026-02-06 09: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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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各方责任比例,这是赔偿的重要依据。
(二)详细统计赔偿项目,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准确核算。保存好各类费用的票据,如医疗票据、维修发票等,以便后续索赔。
(三)赔偿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若过错方有商业三者险,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偿,剩余部分才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可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受害方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6-02-06 08:3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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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过错方赔偿要根据责任认定和损失情况来定,先由交警划分责任比例。
2.赔偿项目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含医疗费、误工费等,残疾或死亡还有额外赔偿;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物品损失等。
3.先由交强险赔,不够的话,有商业三者险就用商业险按约定赔,再不够过错方自掏腰包。
4.双方可协商赔偿,谈不拢受害方可起诉。

2026-02-06 08:2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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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中过错方赔偿依责任认定和损失情况确定,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商业险合同赔偿或过错方自行承担,双方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受害方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有明确流程和范围。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责任比例的关键。赔偿项目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两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残疾或死亡情况还有额外赔偿;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物品损失等。赔偿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若有商业三者险,不足部分由其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则过错方自行承担。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若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有权利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若您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6 07:3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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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过错方赔偿要依据责任认定和损失情况确定。交警会先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
1.赔偿项目包含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有额外赔偿;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物品损失等。
2.赔偿流程上,先由过错方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若有商业三者险,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则过错方自行承担。
3.赔偿方式方面,双方可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协商不成,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建议过错方积极配合责任认定和赔偿协商,购买足额保险降低风险;受害方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6 06:16:38 回复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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