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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员工过失解约赔偿方面怎么做

廖** 黑龙江-大兴安岭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2.02 04:46:15 452人阅读

公司因员工过失解约赔偿方面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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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员工存在重大过失,符合法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解约无需支付赔偿,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过失,且相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已公示。
2.若公司解除程序不合法或证据不足,即便员工有过失,解约也可能被认定违法。
3.当解约被认定违法时,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建议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公示,规范解除程序。员工遇到公司违法解约,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2 11: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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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员工存在重大过失,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公司解约无需支付赔偿。这些情形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
(2)公司要解约需满足一定条件,即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过失,并且相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已向员工公示。
(3)若公司解除程序不合法或证据不足,即便员工有过失,解约也可能被认定违法。此时员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提醒:
公司解约时应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员工遇公司违法解约可依法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11:0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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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方面:要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时,将规章制度向员工公示,如通过培训、发放手册等方式。在发现员工重大过失时,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如书面报告、视频资料等。
(二)员工方面:若公司解约程序不合法或证据不足,可与公司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6-02-02 09:0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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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有重大过失,符合法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约情形,如严重违规、失职舞弊致重大损害,公司解约无需赔偿。
2.公司解约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过失,且相关制度合法并已公示。
3.若解约程序不合法或证据不足,即便员工有过失,解约也可能违法。此时员工可要求继续履约,或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双倍赔偿,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月工资。

2026-02-02 08:1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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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存在重大过失符合法定情形时,公司解约无需赔偿,但需有充分证据且制度合法公示;解除程序不合法或证据不足,解约可能被认定违法,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双倍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公司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不过,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员工存在过失,同时相关规章制度要合法有效且已向员工公示。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程序不合法或者证据不充足,即便员工存在过失,其解约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大家在劳动纠纷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2 06:44:5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想要合同成立,离不开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对于要约而言,其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与此同时要约也是能够失效的。那么合同要约何时才会失效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知识。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1、要约人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将失效。2、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其条件为: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质;要约含有或推定含有在此情况下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要约的相对人知悉要约人死亡的事实;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承诺则要约于该合理期间届满后失去效力。本项的承诺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确定该合理期间当然要考虑到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4、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如: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像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反要约是否就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很多,比如,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受要约人改变要约的内容等等。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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