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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拘留人所执行的天数是多少

贾** 广西-防城港 强制措施咨询 2026.01.31 12:07:17 340人阅读

检察院拘留人所执行的天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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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对于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要逮捕,通常要在10日内作出决定。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期限规定,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基本效率。
(2)存在特殊情况时,决定逮捕的时间可延长1至4日。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
(3)若经审查不需要逮捕,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若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这确保了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羁押。

提醒:
不同案件情况复杂程度不同,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期限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16: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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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检察院拘留的人要清楚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正常期限是10日,若遇到特殊情况,期限会延长1-4日。
(二)被拘留者若不需要逮捕,应要求立即释放;若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可申请相应措施。
(三)司法机关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执行拘留,特殊情况延长时要有合理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6-01-31 14: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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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决定拘留期限一般是10日。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里,若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应在10日内做决定。
2.特殊情况可延长。决定逮捕的时间能延长1至4日。
3.后续处理不同。不需要逮捕的要立即释放;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总体而言,拘留天数一般10天,特殊时11至14天。

2026-01-31 14:0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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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1至14日。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要逮捕,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延长1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会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这就明确了检察院拘留期限,一般是10日,特殊情形下是11至14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让大家清楚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和时间限制。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检察院拘留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31 12:3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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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1至14日。法律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逮捕,应在10日内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严格遵循法定期限。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拘留期限执行,杜绝超期拘留现象。
2.及时审查决定。在拘留期间,应尽快完成对案件的审查,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提高办案效率。
3.保障当事人权益。对于不需要逮捕的,要立即释放;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026-01-31 12:23:23 回复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的程序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拘留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条件有:  1)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变更时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同时,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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