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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该去哪个地域进行管辖

冯** 重庆-彭水县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30 10:41:11 444人阅读

侵权案件该去哪个地域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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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案件管辖通常有两个选择,即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侵权行为地又细分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法院的依据。
(2)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涵盖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信息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包含被侵权人住所地,这充分考虑了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方便被侵权人维护权益。
(3)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导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诉讼,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结合便利程度选择起诉法院。

提醒:
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所选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且对自身维权有利。不同案情对应管辖规则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7: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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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普通侵权案件,可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比如在某地发生的侵权行为,该地法院就有管辖权。
(二)若是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可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三)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案件,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应综合考虑便利性选择起诉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30 15:4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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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案件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2.信息网络侵权,实施地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3.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致他人损害的诉讼,产品制造、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能管。当事人可挑方便且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026-01-30 15:0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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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案件可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信息网络侵权有特殊规定,产品服务质量问题诉讼多地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可择便利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普通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对于信息网络侵权,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为结果发生地。而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诉讼,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能管辖。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选择,可挑选对自己方便的法院起诉。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侵权纠纷,不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2026-01-30 14:0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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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案件管辖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方便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般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涵盖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信息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包含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服务质量问题致损诉讼,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2.解决措施与建议:当事人遇到侵权案件时,应先明确侵权类型。若是一般侵权,可考量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的便利性。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可选择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信息设备所在地或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涉及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可在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中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诉。

2026-01-30 12:39:06 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4)防止滥诉。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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