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可从多方面举证。收集主体关联关系、意思表示沟通记录、行为表现异常情况和损害结果相关证据,且要合法取得形成完整证据链。
1.主体方面,收集双方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关联证据,证明其有串通便利。
2.意思表示上,获取双方聊天记录、邮件等沟通内容,若有损害他人利益达成交易的表述,可作为有力证据。
3.行为表现方面,关注合同履行中交付方式、价格等是否与市场惯例或交易习惯不符,收集交易凭证、市场价格数据等。
4.损害结果方面,准备己方或他人因该合同利益受损的证据,如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同时,确保证据合法取得,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强证明力。
法律分析:
(1)主体举证:收集能证明合同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这能表明双方具备串通的便利条件。
(2)意思表示举证:获取双方的沟通记录,例如聊天记录、邮件等,若其中包含损害他人利益以达成交易的内容,可作为有力证据。
(3)行为表现举证:留意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异常,如交付方式、价格等与市场惯例或交易习惯不符,此时可收集相关交易凭证、市场价格数据等。
(4)损害结果举证:证明因该合同己方或他人利益受损,准备好损失的相关证据,如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
提醒:举证需合法取得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主体证明:收集能表明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比如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投资协议等,以此说明双方具备串通的便利条件。
(二)意思表示证明:获取双方的沟通记录,包括聊天记录截屏、邮件内容打印件等,若其中包含损害他人利益达成交易的表述,就可作为有力证据。
(三)行为表现证明:留意合同履行情况,若交付方式、价格等与市场惯例或交易习惯不同,收集相关交易凭证、市场价格数据等进行佐证。
(四)损害结果证明:证明因该合同己方或他人利益受损,准备好如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损失相关证据。
(五)证据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并且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证明合同恶意串通,可从四方面举证:
主体上,收集双方亲属、投资等关联关系证据,证明有串通便利。
意思表示上,获取双方聊天、邮件等沟通记录,若有损害他人利益达成交易的内容,可作证据。
行为表现上,关注合同履行有无异常,收集交易凭证、市场价格数据等。
损害结果上,准备己方或他人损失的证据,如财务报表等。证据要合法且形成完整链。
结论:证明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可从主体关联关系、意思表示沟通记录、行为表现异常情况和损害结果相关证据等方面举证,且证据要合法取得并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证明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时,主体方面若双方存在亲属、投资等关联关系,为串通提供了便利条件;意思表示上,双方关于损害他人利益达成交易的沟通记录是有力证据;行为表现中合同履行与市场惯例或交易习惯不符的情况,可通过交易凭证、市场价格数据等来体现;损害结果方面,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能证明己方或他人利益受损。只有合法取得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如果在证明合同恶意串通方面遇到难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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