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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跟公司之间经济合同已经调解完了,调解完了以后就是到执行了,就申请执行了,执行他们没有钱。不可以追加,这个就是法人或者就是实际控制人呢。?
一般情况下,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财产承担责任。若公司没钱执行,追加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有严格条件。若法人滥用权利致公司财产混同,或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有过错等,可尝试追加。可先收集法人或实控人不当行为证据,向法院申请追加。但最终能否追加,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能够实际控制上司的那个人,或者叫幕后老板。公司法涉及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是两种:1.公司的的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实际控制);2.隐名股东(即实际股东、实际出资人、通过代持股权协议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在离婚前,对公司的持股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即使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作往往以夫妻中的一人为主。作为公司实际经营方,其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其中包括“贵买贱卖”,给公司“遗留”大量债务,甚至可以采用的判决或调解的方法转移资产。比如公司和“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诉讼,通过判决或调解将公司资产执行给第三人,作为不经营公司的夫妻另一方很难对这种“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取证,主要障碍有: ⑴夫妻虽共同对公司出资,但公司的工商登记为一人,另外一人为“隐名出资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中的“隐名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被确认前无权查看公司的帐册和对公司享有监督管理等权利。 ⑵即使在离婚后,根据的判决,夫妻中的非经营方取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但是因对公司运作的不了解,或因另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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