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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认定标准下调后是什么标准

张* 辽宁-葫芦岛 民间借贷咨询 2026.01.24 07:41:25 439人阅读

高利贷认定标准下调后是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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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利贷在民间借贷中认定与利率紧密相关,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会被认定为高利贷。例如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司法保护上限就是14.6%,超过即为可能的高利贷。不过该标准仅适用于民间借贷,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业务不适用。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借贷双方要及时了解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明确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避免因不了解规定陷入高利贷风险。
-金融机构应做好宣传,向公众普及该标准适用范围,让借贷双方清楚自身权益和义务。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026-01-24 11: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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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民间借贷里,高利贷的认定和利率紧密相关。当前,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作为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标准,超出这个标准的部分利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会被认定为高利贷。
(2)举例来说,当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65%时,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就是14.6%,一旦超过这个数值,便可能涉及高利贷。
(3)需要明确的是,该标准只适用于民间借贷。对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并不适用此标准。

提醒:
民间借贷时要留意利率是否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避免陷入高利贷风险。不同借贷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11:2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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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贷双方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关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出当前的司法保护上限利率,以此来确定合理的借款利率,避免约定过高利率导致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二)若已发生民间借贷且怀疑存在高利贷情况,可自行核算利率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超出部分,可与出借人协商调整或拒绝支付。
(三)明确借贷主体,若贷款方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利率不适用此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6-01-24 09:2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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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里,高利贷认定和利率相关。当前,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会被认定为高利贷。
2.举例来说,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65%,那司法保护上限就是14.6%,超了就可能是高利贷。
3.要注意,该标准只适用于民间借贷,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业务不适用。

2026-01-24 09:0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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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贷中,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标准确定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可认定为高利贷,该标准不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来确定。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65%,那么司法保护上限就是14.6%,超过这个数值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这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防止过高利息给借款人带来过重负担。不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适用该标准。在民间借贷中,大家要留意利率是否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避免陷入高利贷风险。如果对民间借贷利率等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4 07:50:0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即为高利转贷罪所要求的“高利”,符合刑事立法的规定《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2、高利转贷罪所要求的“高利”,不应等同于民间“高利贷”的标准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三、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认定高利转贷罪应注意的事项是: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4、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5、本罪结果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待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如何认定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来认定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做到不枉不纵。不论是刑法条文还是关于本罪追诉及量刑的标准,我们都可以看出,对本罪的处罚依据就是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少,这也是判断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如果对“高利”的要求规定过严,或者不利于对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打击,或者也会扩大打击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可能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进行转贷,但因转贷额小,其违法所得仅数千元,这种情况属“高利而违法所得较少”;而有些行为人可能以仅高于银行贷款很小的利率转贷他人,但其转贷数额特别巨大,导致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甚至远大于本罪的量刑起点,这种情况属“低利而违法所得较大”。如果按贷款利率较高即认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对前一种情况就存在扩大打击面的风险,而对后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则无法定罪,这样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本罪设立的立法初衷。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为衡量本罪的“高利”,那么“高利转贷”这一罪名就会形同虚设。因为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与其付出如此高的贷款利息接受转贷,同时还要冒触犯刑律的风险,借款者不如直接从民间获得借贷,违反民事法律的成本远小于犯罪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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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2 17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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