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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工伤事故责任应当怎么去划分

任* 湖北-恩施 工伤纠纷咨询 2026.01.23 04:09:42 429人阅读

工程中工伤事故责任应当怎么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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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工伤事故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存在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过劳动者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致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2.在工程转包、分包情形下,有资格的承包单位转包、分包给无资格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有资格的承包单位担责。
3.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伤者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实际损失项目如医疗费不能重复获赔。

解决措施与建议:
1.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分散风险。
2.工程转包分包时,承包单位要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
3.工伤职工索赔时,明确各项赔偿项目,避免重复主张。

2026-01-23 09: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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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工程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对劳动者工伤负责。不过,若劳动者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2)工程转包、分包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项目不能重复获赔。

提醒:
工程工伤事故责任划分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以明确自身权益和责任。

2026-01-23 08:1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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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劳动关系性质。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对劳动者工伤负责,但劳动者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事故的除外。

(二)关注工程转包分包情况。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处理第三人侵权致工伤情况。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项目不能重复获赔。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6-01-23 07:5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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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工伤事故责任划分要综合考量。存在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对劳动者工伤负责。不过,劳动者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的事故不算工伤。
2.工程转包、分包中,有资质的承包单位转给无资质组织或个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有资质的承包单位担责。
3.第三人侵权致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获赔。

2026-01-23 06:3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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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工伤事故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担责,特殊情形除外;转包分包中特定承包单位担责;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可获双赔但部分项目不重复赔偿。
法律解析:
在工程领域,若存在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有无过错,都要对劳动者工伤负责。不过,若劳动者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事故,不认定为工伤。在工程转包、分包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项目不能重复获赔。工程工伤事故责任划分情况复杂,若您在工程工伤方面遇到问题,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3 04:59:1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怎样划分问题解答如下,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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