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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究竟有多大

刘* 陕西-西安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21 15:42:20 415人阅读

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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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赔偿:若遭遇侵权,对于财产损失,保留好相关购买凭证等,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计算赔偿。人身受到损害,及时就医并保存好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票据,以便后续索赔。造成残疾或死亡的,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赔偿金额。
(二)违约责任赔偿:合同有约定赔偿范围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时,收集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据,但要考虑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否预见该损失。
(三)遵循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受损方要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害,按照完全赔偿、合理预见等原则,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21 22: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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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因责任类型而异。侵权责任里,赔偿涵盖财产与人身损害。财产按损失时市价算,人身损害要赔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与误工收入,致伤残死亡的,还得赔残疾、死亡赔偿金。
2.违约责任方面,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则含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范围。
3.确定赔偿范围要遵循完全赔偿等原则,目的是填补受损方损失、恢复权益。

2026-01-21 20:5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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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因责任类型不同而有别,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各有其赔偿范围及确定原则。
法律解析:
在侵权责任里,赔偿涵盖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等计算;人身损害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死亡,还有相应赔偿金。违约责任方面,赔偿范围优先遵循当事人约定,无约定则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不过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确定赔偿范围要遵循完全赔偿、合理预见、减轻损害等原则,目的是填补受损方损失、恢复其权益。若遇到民事责任赔偿相关问题,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1 20: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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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因责任类型而异。侵权责任赔偿包含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等计算,人身损害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及误工收入,造成残疾、死亡的还有相应赔偿金。违约责任赔偿以当事人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且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2.为准确确定赔偿范围,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遵循完全赔偿、合理预见、减轻损害等原则,切实填补受损方损失。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赔偿范围,避免后续纠纷。三是受损方在损害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以保障自身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2026-01-21 18:3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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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较为广泛,涵盖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计算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等,确保受损财产能得到合理补偿。人身损害方面,除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外,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在赔偿范围内。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以当事人约定优先,若没有约定,则包含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不过,损失赔偿有一定限制,即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3)确定赔偿范围要遵循完全赔偿、合理预见、减轻损害等原则,核心目的是填补受损方的损失,使其权益恢复到未受损状态。

提醒:
不同类型的民事责任赔偿在实践中情况复杂,受损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遇到纠纷难以确定赔偿范围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16:53:30 回复

您好,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怎么把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两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所以,企业在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3号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在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暂先按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计入税法口径。但笔者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但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如果超过标准,则超过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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