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况,当事人首先要确认不予立案的原因是否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如果认为不符合,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准备好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也可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配合检察院的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公安机关对以下情况不立案:没有犯罪事实,如正当防卫或普通经济纠纷;犯罪事实轻微,不用追究刑责;有法定不追究刑责情形,像过追诉时效、经特赦等。
2.若被害人不服不立案决定,能申请复议,也可找检察院,检察院会监督立案。
结论:
公安机关在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时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提出。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出现没有犯罪事实,比如行为是正当防卫并非犯罪行为,或者虽有危害但未达犯罪程度如普通经济纠纷;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况时,公安机关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若被害人对该决定不服,其有救济途径,可申请复议,也能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若您遇到类似的立案相关问题,不清楚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在三种情况下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一是没有犯罪事实,涵盖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如正当防卫,或危害未达犯罪程度如普通经济纠纷;二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存在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
若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有两种解决途径。其一,可申请复议,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再次审查案件。其二,可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借助外部监督力量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被害人应积极利用这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在三种情况下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第一种是不存在犯罪事实,比如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或者危害程度未达到犯罪标准,像普通经济纠纷。
(2)第二种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种是存在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
(4)当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时,有两种救济途径,既可以申请复议,也能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提醒:
若遇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要及时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反映。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进一步咨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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