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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之诉能否进行二次起诉

罗* 上海-黄浦区 合同终止咨询 2026.01.16 13:41:57 303人阅读

解除合同之诉能否进行二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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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第一次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重复起诉,可二次起诉,法院会受理。
(二)若第一次起诉因证据不足败诉,补充新证据后且不构成重复起诉,也能二次起诉。
(三)若解除合同之诉构成重复起诉,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6-01-16 18: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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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之诉能否二次起诉要看具体情况。符合法定条件就能二次起诉。
2.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非重复起诉,法院应受理。
3.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且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算重复起诉。
4.若不构成重复起诉,像首次起诉因证据不足败诉,补充新证据可再起诉;反之,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026-01-16 16: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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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解除合同之诉能否二次起诉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符合条件可二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则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三个条件。若解除合同之诉不满足重复起诉条件,像第一次起诉因证据不足败诉,补充新证据后就可再次起诉;若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则裁定驳回起诉。在处理解除合同之诉相关法律问题时,因情况复杂且法律规定严谨,若你对自己的案件是否能二次起诉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6 16:0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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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之诉能否二次起诉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若不属于重复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就能二次起诉;若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三个条件。比如第一次起诉因证据不足败诉,补充新证据后再次起诉,因不满足重复起诉条件,可二次起诉。
3.对于想二次起诉的当事人,应先对照重复起诉的条件判断自身情况。若不构成重复起诉,要积极收集补充证据,以增加胜诉几率;若构成重复起诉,则需考虑变更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使起诉符合受理要求。

2026-01-16 14:4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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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解除合同之诉是否能二次起诉并非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当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进行二次起诉的。
(2)对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若原告再次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
(3)判断是否为重复起诉有严格标准,需同时满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若不满足这些条件,像第一次起诉因证据不足败诉,补充新证据后可再次起诉。
(4)若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若已经受理,则会裁定驳回起诉。

提醒:
解除合同之诉二次起诉要严格审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3:44:33 回复

不是这样的。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1、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性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3、高血压病Ⅲ期。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7、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续集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11、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12、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证、尿崩证、柯兴氏综合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证、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证。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1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16、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证,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17、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18、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19、脑、脊髓外伤治疗后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20、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21、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手指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22、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奇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23、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24、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证。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笥肿瘤或者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证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25、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26、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27、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28、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29、艾滋反应阳性者。30、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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