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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赔偿适用于什么样的具体情形

王** 湖南-湘西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15 15:57:09 387人阅读

过错赔偿适用于什么样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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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赔偿在侵权责任和婚姻家庭领域至关重要。侵权责任里,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应担责,像产品责任侵权,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他人损害需赔偿;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致患者损害要赔偿;交通事故过错方需赔偿受害方人身和财产损失。婚姻家庭领域,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侵权责任方面,相关主体应加强质量管控和安全意识,降低过错发生几率。
2.婚姻家庭中,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们了解无过错方权益,同时倡导文明和谐家庭关系。
3.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受害者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

2026-01-15 21: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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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责任领域,过错赔偿基于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权益致损这一原则。产品责任侵权里,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缺陷产品致损负责,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体现。
(2)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需承担赔偿,这促使医疗行业规范操作。
(3)交通事故里,过错方赔偿受害方损失,是对受害方权益的维护。
(4)婚姻家庭领域,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和对过错方的惩戒。

提醒:在侵权纠纷中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对方过错;婚姻中遭遇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注意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损害赔偿,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可咨询了解。

2026-01-15 19:3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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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侵权责任方面
若遇到产品责任侵权,受害者应保留好产品、购买凭证等证据,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投诉或起诉。医疗损害责任中,患者要及时封存病历等资料,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责任,再要求医疗机构赔偿。交通事故里,受害方要及时报警,由交警定责,根据责任认定向过错方索赔。

(二)在婚姻家庭领域
无过错方要收集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如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15 17:5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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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赔偿适用范围主要是侵权责任和婚姻家庭领域。
2.侵权责任方面,若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权益,要担责赔偿。像产品有缺陷致损,生产者和销售者要赔;医疗有过错伤患者,医疗机构要赔;交通事故中过错方要赔受害者损失。
3.婚姻家庭领域,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致离婚,无过错方可索赔。

2026-01-15 17:3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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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过错赔偿适用于侵权责任和婚姻家庭领域,侵权责任中过错方要对损害担责,婚姻家庭中重大过错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在侵权责任里,行为人有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就要担赔偿责任。像产品责任侵权,若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有缺陷致他人受损,就得赔偿;医疗损害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使患者受损,也应赔偿;交通事故中过错方要赔偿受害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在婚姻家庭方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和对过错行为的约束。如果大家在侵权责任或婚姻家庭方面遇到类似涉及过错赔偿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6:01:41 回复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③这种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致人,不能证明致害人的主观,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个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不在此列,因此,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就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但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尚有可能,在则举证证明雇主或法人的过错绝非易事,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则必然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得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常用语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盲文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中可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监护人的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证明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这不是适用过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兼采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发法通则》第一百二下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敲诈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可以盾出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至人损害责任也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致害结果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有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是建筑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所致,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该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管理关系,再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而要求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须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则推定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确能证明,免除其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地位。同时,有关行政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以怃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应承担民事责任。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包括哪些情形,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医疗事故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况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6)其他。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包括哪些情形,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医疗事故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况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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