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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按份共有要如何去分配

贾** 辽宁-铁岭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5 17:57:00 375人阅读

婚后买房按份共有要如何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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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买房按份共有,分配先看共有人约定。有明确约定份额和分配方式的,按约定执行。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出资额确定分配比例;无法确定出资额,等额享有。
3.分割房屋时,共有人可协商方式,如实物分割(房屋可分且不影响使用)、变价分割(卖房分款)、作价补偿分割(一人得房补偿他人)。
4.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026-01-15 20: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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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买房按份共有,分配先遵循共有人约定;无约定按出资额确定比例,无法确定出资额则等额享有。分割时可协商采用实物、变价、作价补偿等方式,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等有约定的从约定。婚后买房按份共有,若共有人签订协议明确份额和分配方式,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出资额确定分配比例是合理的,因为出资多少反映了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若无法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保证了公平性。在房屋分割方式上,实物分割适用于房屋可分且不影响使用价值的情形;变价分割能快速实现财产分配;作价补偿分割可让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共有人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如各方居住需求等作出判决。如果您在婚后买房按份共有分配或分割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5 19:5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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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按份共有分配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出资额确定比例,无法确定出资额则等额享有。
1.若共有人签订协议明确份额及分配方式,严格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障各方权益。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时,按出资额确定分配比例,能体现公平原则,谁出资多谁分配比例大。若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简化分配流程。
3.房屋分割方式多样,可协商采用实物、变价、作价补偿分割。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判决。

建议共有人提前签订明确协议,避免后续纠纷。协商分割时保持理性,若起诉要准备好相关证据。

2026-01-15 19:1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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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后买房按份共有,分配的首要依据是共有人之间的约定。若签订协议明确了各自份额及分配方式,就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出资额确定分配比例。这能合理反映各方对房屋的实际投入。
(3)若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保障了在无法明确出资情况时的公平分配。
(4)房屋分割方式多样。实物分割适用于房屋可分且不影响使用价值;变价分割是出售房屋后按份额分配价款;作价补偿分割是一方获得所有权并补偿其他共有人。
(5)若共有人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提醒:婚后买房按份共有情况复杂,建议共有人提前签订明确协议。若遇分割纠纷且情况特殊,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8:5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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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婚后买房按份共有且有共有人协议明确约定份额及分配方式,直接按约定分配房屋。
(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先确定出资额,按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额的,各共有人等额享有房屋。
(三)房屋分割时,共有人可协商采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分割等方式。
(四)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026-01-15 18:01:32 回复

解答如下,依照各自的份额分割。房屋是于购买后、办理房产证登记时便做了份额约定,即为按份共有的房屋,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也是夫妻之间对其财产的一种约定。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本案当事人A、B在诉讼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系争房屋。实践中,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2)房屋作价补偿。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4)房屋变价分割。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的规定,故本案在具体分割系争房屋时,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贷款人、市场价等情况,将房屋判归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B需给付A房屋折价款27万元(该折价款金额即为房屋总价款扣除剩余贷款后的80左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第一,将合伙财产按合伙的形式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共有,没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合伙的特征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本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如果两个以上公民出资经营、劳动,并不意图获利,似乎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的合伙。即使仍将这种合伙作为合伙,那么将这种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又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将合伙财产确定为共同共有,就要增强合伙的团体性,使其个人色彩降低,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合伙的要求。故第三种观点不成立。第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第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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