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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后,又复发了,想问辽宁工伤旧病复发待遇是怎样的?

翟* 甘肃-酒泉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4.10 09:53:42 190人阅读

两个月前工作的时候受了伤,当时也收到了公司的工伤赔偿,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想回去上班,但是旧病又复发了,请问辽宁工伤旧病复发待遇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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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里面规定的很详细: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8-04-10 10:0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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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018-04-10 09:5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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