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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用的扣除标准究竟是多少

宋* 重庆-武隆区 律师收费标准咨询 2026.01.14 02:51:17 358人阅读

律师费用的扣除标准究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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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费用扣除标准因场景而异,企业所得税中与生产经营相关合理费用可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一般不得扣除但特定情形除外。
法律解析:
在企业所得税里,企业实际发生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律师费用,凭借合法有效凭证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过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原则。而个人所得税方面,通常个人支付的律师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不过在特定情况,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可在侵权赔偿所得中扣除;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支付的合理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也能扣除。扣除都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且费用要与特定案件直接相关并合理。如果您在律师费用扣除方面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07: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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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费用扣除标准依场景不同而有差异。企业所得税里,企业实际发生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律师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无固定比例限制,但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原则。个人所得税方面,通常个人支付的律师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可以。
2.对于企业,要确保律师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且合理,在支付费用时及时获取合法有效凭证,以顺利进行税前扣除。对于个人,若处于可扣除律师费用的特定情形,比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制止侵权、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支付费用且政策允许,要留存好合法有效凭证,保证费用支出与案件直接相关且合理,以便按规定扣除。

2026-01-14 06:5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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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费用扣除标准要根据不同场景区分。在企业所得税里,企业只要是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且合理的律师费用,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就能在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没有固定比例限制,不过得符合真实、合法、相关的原则。
2.个人所得税方面,通常个人付的律师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有特殊情况。比如个人是知识产权侵权案的权利人,为制止侵权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能从侵权赔偿所得里扣除;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中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要是政策允许,能按规定扣除。
3.扣除时得有合法有效的凭证,而且费用支出要和特定案件直接相关且合理。

2026-01-14 05:2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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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律师费用,只要有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全额扣除,没有固定比例限制。不过,这些费用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原则。
(2)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个人支付的律师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存在特定情形。比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可在侵权赔偿所得中扣除;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若政策允许,可按规定扣除。扣除时要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且费用需与特定案件直接相关且合理。
提醒:
企业和个人扣除律师费用时要确保凭证合法有效,个人需确认自身是否符合特定扣除情形,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5: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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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企业要确保律师费用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且合理,保存好合法有效凭证,如发票等。费用支出需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原则,以顺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一般情况下支付的律师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在特定情形下,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或劳动争议案件中,若符合条件可扣除。此时要准备好合法有效凭证,保证费用与案件直接相关且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6-01-14 03:42:45 回复

您好,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怎么把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两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所以,企业在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3号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在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暂先按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计入税法口径。但笔者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但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如果超过标准,则超过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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