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若“工伤鉴定书”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需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逾期无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若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15日未超期限仍可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需在规定的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超过时间鉴定结论就生效了。而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权的权利,时间分别是60日和6个月。所以在15日这个时间点,若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是可以选择上述救济方式的。如果您在工伤鉴定相关事宜上还有其他疑问,或者不确定具体该如何操作,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1.对不同“工伤鉴定书”有不同的救济途径和时间限制。如果“工伤鉴定书”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的,需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逾期未申请则鉴定结论生效且无其他法定救济途径。如果“工伤鉴定书”是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该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解决措施和建议:当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若有异议要及时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若不服应在规定的60日或6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
1.如果“工伤鉴定书”指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按照相关规定,要是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的鉴定结果不满意,要在收到鉴定结论那天开始算15天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要是超过时间没申请,这个鉴定结论就生效了,也没办法再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2.如果“工伤鉴定书”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这个决定有意见的话,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60天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在6个月内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才过了15天,还没超过这些规定的时间,您可以选合适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1)若“工伤鉴定书”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不服,需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逾期未申请则鉴定结论生效且无其他法定救济途径。
(2)若“工伤鉴定书”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其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15日之内,仍可选择相应救济方式维权。
提醒:
对工伤相关鉴定书不服时,务必注意申请再次鉴定、复议或诉讼的时间期限,不同类型的鉴定书有不同的维权方式和时间要求,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工伤鉴定书”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要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逾期未申请则鉴定结论生效且无其他法定救济途径。
(二)若“工伤鉴定书”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其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5日未超期限,可选择相应方式维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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