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刑事拘留不存在恢复执行的概念,若被拘留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法定情形被停止执行拘留,待该情形消失后,需继续执行原拘留决定剩余的拘留期限。
(2)继续执行拘留的决定由原决定机关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公安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将被拘留人带回拘留场所,执行原拘留决定剩余的期限。
(3)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相关执行记录的制作及与拘留场所的交接工作。
提醒:
被拘留人或家属若认为继续执行的情形尚未消失,可向执行机关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异议;执行机关应在继续执行前核实情形是否确实消失,避免违规执行。
(一)刑事拘留不存在恢复执行的概念。若被拘留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法定情形被停止执行拘留,待上述情形消失后,需继续执行原拘留决定剩余的期限。
(二)继续执行剩余拘留期限的决定由原决定机关作出,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将被拘留人带回拘留场所,执行剩余期限,执行时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和交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不存在恢复执行的概念。若被拘留人因重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等法定情形暂停拘留,待情形消除后需继续履行剩余拘留期限。
有权机关会作出继续执行的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公安机关将按法定流程将被拘留人带回拘留场所,执行原拘留未完成的剩余时间。
执行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执行记录与交接事宜。
结论:
刑事拘留不存在恢复执行的概念,若因法定情形停止执行拘留,待情形消失后需继续执行原拘留决定的剩余期限。
法律解析:
当被拘留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法定情形被停止执行拘留时,该拘留并未终止。待上述停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决定机关会作出继续执行拘留的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公安机关会依照法定程序将被拘留人带回拘留场所,继续执行原拘留决定中剩余的期限。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相关记录与交接工作。如果遇到刑事拘留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刑事拘留不存在恢复执行的概念,若被拘留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法定情形被停止执行拘留,待上述情形消失后,需继续执行剩余期限的拘留。
1.决定机关需作出继续执行的决定。当导致停止执行拘留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原拘留决定机关应依法作出继续执行剩余拘留期限的决定,明确具体的剩余执行时长。
2.公安机关负责落实执行工作。公安机关接到继续执行的决定后,需按照法定程序将被拘留人带回拘留场所,继续执行原拘留决定中尚未完成的期限。
3.执行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执行时要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违规操作,同时做好执行记录以及各环节的交接工作,确保整个执行流程合规且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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