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无需返还。日常交往中的小额礼物、共同用餐等花费属于一般性赠与,此类赠与是双方为增进感情的无偿给付,不附加特殊条件,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2.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可要求返还。若赠与财物价值较大,且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导致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方应返还该财物。
3.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可能无效。若赠与的财物属于赠与人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的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受赠方需返还全部财物。
提醒:
情人之间赠与财物时应明确性质,大额赠与建议保留相关凭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需经共有人同意,避免因赠与无效产生返还纠纷。
(一)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无需返还。日常交往中的小额礼物、共同用餐等花费,属于一般性赠与,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需返还。若赠与财物价值较大,且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导致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方应返还该财物。
(三)未经配偶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需返还。若赠与的财物属于赠与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配偶同意,该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全部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日常交往中的小额支出或礼物,比如一起吃饭、买的小饰品等,这类一般性赠与不需要返还。
如果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大,且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结婚时,受赠方应当返还财物。
若赠与的财物属于赠与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可能无效,受赠方需返还全部财物。
结论:
情人之间赠与财物并非全部需要返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恋爱期间的赠与分不同情形处理。日常交往中的小额礼物或共同用餐等花费,属于一般性赠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若赠与财物价值较大,且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导致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方应当返还该财物。此外,若赠与的财物属于赠与人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该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此时受赠方应返还全部财物。如果您遇到情人之间赠与财物的返还纠纷,不确定财物性质或返还范围,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判断和解决方案。
情人之间赠与财物并非全部需要返还,需结合财物性质、金额大小及赠与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1.一般性小额赠与无需返还。恋爱期间日常交往中的小额礼物、共同用餐等花费,属于双方为增进感情的自愿支出,不附加特殊条件,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2.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附条件赠与需返还。若赠与财物价值较大,且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导致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方应当返还该财物。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需返还。如果赠与的财物属于赠与人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行为未经过财产共有人同意,该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受赠方需返还全部财物。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因为此合同取得的相关财产,当事人应当将此财产进行返还;如果此类财产时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那么就应当进行折价补偿。 另外,对此有过错的一方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相关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那么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无效的,应当全额返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退还或者没有必要退还的,应当按照标的物的价格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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