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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伤走了医保,后续赔偿会有影响吗?
您好 请问您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嘛
有影响的,赔偿部门不一样的,肯定有影响的
若已走医保,应尽快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通过后,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报销,对于医保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与医保部门协商调整或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具体操作依当地政策而定)。
工伤走医保可能影响后续赔偿。因为工伤赔偿和医保报销有不同规定,走医保可能让赔偿方认为费用已处理。解决方案是及时向单位说明情况,收集工伤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等。若已用医保,和单位协商,看能否撤销医保报销,再走工伤认定和赔偿流程。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者不办理离职手续直接走,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自离,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能没有办法办理社保转移等事宜,需要劳动者回原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窗口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连续欠费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补缴次月可恢复享受医保统筹待遇;连续欠缴超过2个月的,补缴后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从补缴时开始,需连续缴费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才能恢复享受医保统筹待遇。
湖北省内多家医院已实现联网结算,根据武汉市《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是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的服务。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的范围和对象包括:(一)已办理了易地安置(长驻外地)手续的武汉市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工作地)的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算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因病情特殊需转院治疗(附武汉市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意见),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转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的即时结算。各市政策略有不同,具建议咨询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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