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一般不认定为侵犯隐私权。这些情形包括权利人明确同意、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依法履行职责处理以及处理合法公开信息且未超合理范围。但所有情形都需遵循必要原则与合理限度,超出范围造成损害可能构成侵权。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前,确保获得权利人真实自愿且合法的明确同意,并保留相关同意凭证。
-为公共利益处理私密信息时,要保证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合理,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过度侵害他人生活安宁。
-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私密信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处理合法公开信息时,准确界定合理范围,避免超出界限。
1.依据民法典,若权利人明确、自愿且合法地同意他人处理其私密信息,通常不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2.为维护公共利益,在合理开展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活动时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只要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过度侵扰他人生活安宁,也一般不算侵权。
3.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依法履行职责,在调查取证等过程中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属于合法行为,通常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4.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且未超出合理范围,通常也不认定侵犯隐私权。
需强调的是,上述情况都要遵循必要原则和合理限度,一旦超出范围并造成损害,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法律分析:
(1)当权利人明确、真实自愿且合法地同意他人处理其私密信息时,通常不认定为侵犯隐私权。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隐私保护中的应用。
(2)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合理处理他人私密信息是被允许的,但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也不能过度侵害他人生活安宁,这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
(3)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他人私密信息,是基于公权力的合法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4)处理已合法公开且未超出合理范围的信息,也不属于侵犯隐私权。不过,所有这些情形都要遵循必要原则和合理限度,一旦超出范围造成损害,就可能构成侵权。
提醒: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必要和合理原则,若不确定是否侵权,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使用他人私密信息,可先获得权利人明确、真实自愿且不违法的同意,这样在同意范围内处理信息一般不侵权。
(二)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处理他人私密信息时,要保证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过度侵害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三)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处理他人私密信息时,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像司法、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
(四)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信息,要确保在合理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结论: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明确同意、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依法履行职责义务、处理合法公开信息且未超出合理范围,一般不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但超出必要原则与合理限度仍可能侵权。
法律解析:民法典对不认定侵犯隐私权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当权利人真实自愿且合法地同意他人处理其私密信息时,通常不构成侵权。为维护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合理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同时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过度侵害私人生活安宁,也不在侵权范畴。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同样如此。处理已合法公开且未超合理范围的信息,也不认定侵权。然而,这些情形都要遵循必要原则与合理限度,一旦超出范围造成损害,就可能构成侵权。如果遇到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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