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车祸引起的后期死亡赔偿需先确定死亡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按法定项目和顺序赔偿,无因果关系侵权人不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因车祸导致的后期死亡赔偿,首先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明确死亡结果和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赔偿项目有明确规定,丧葬费是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赔偿时,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仍不足则由侵权人承担。若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你在车祸赔偿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车祸引起的后期死亡赔偿,关键在于司法鉴定确定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需按规定进行赔偿;若无因果关系,侵权人无需担责。
2.若存在因果关系,赔偿项目依相关法律确定,丧葬费按受诉法院地职工月均工资六个月总额算,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
3.赔偿顺序是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仍不足则由侵权人承担。
4.解决措施与建议:发生车祸后期死亡情况,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因果关系。涉及赔偿时,受害者家属可与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各方应熟悉赔偿项目和顺序,确保赔偿合理合法进行。
1.车祸导致后期死亡的赔偿,首先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死亡结果和交通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2.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赔偿项目按照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算在死亡赔偿金里。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3.赔偿顺序是,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若还是不够,就由侵权人来承担。
4.如果经鉴定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车祸后期死亡赔偿,关键在于司法鉴定确定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涉及后续赔偿问题。
(2)赔偿项目众多,丧葬费按受诉法院地职工月均工资六个月总额算;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其中。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费用等。
(3)赔偿顺序明确,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够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仍不足则由侵权人承担。若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不用担责。
提醒:遇到车祸后期死亡赔偿纠纷,要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因果关系,不同情况赔偿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因车祸引起后期死亡,应先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二)若存在因果关系,赔偿项目按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1.丧葬费按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六个月总额算。
2.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其中。
3.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三)赔偿顺序: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仍不足则由侵权人承担。
(四)若无因果关系,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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