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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非婚生子女死亡怎么弄

邓** 辽宁-丹东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4 06:18:26 433人阅读

未出生的非婚生子女死亡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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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出生胎儿死亡,若因侵权行为所致,母亲可基于自身健康权或身体权受损,向侵权人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为民法典虽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娩出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未出生死亡的胎儿无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胎儿名义主张权利。
2.非婚生子女以出生为身份前提,未出生死亡的胎儿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相关权益由母亲依法行使。
3.若胎儿自然死亡且无侵权情形,无需特殊法律处理,按一般医疗或生理程序处置。
4.解决措施和建议:母亲可依据实际情况,先尝试与相关方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11: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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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未出生的胎儿因侵权行为死亡,母亲可因自身健康权或身体权受损,向侵权人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此前我了解过类似案例,侵权行为给母亲带来的身心伤害是巨大的,所以母亲有权利要求合理赔偿。
2.按照民法典,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意味着未出生死亡的胎儿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胎儿名义主张权利。
3.非婚生子女身份以出生为前提,未出生死亡的胎儿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相关权益由母亲依法行使。这保障了母亲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4.若胎儿自然死亡,没有侵权情况,无需特殊法律处理,按一般医疗或生理程序处置就行。
5.母亲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或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选择合适的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2026-01-04 10:3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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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侵权行为致未出生胎儿死亡,母亲可基于自身健康权或身体权受损,向侵权人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2)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虽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不能以胎儿名义主张权利。
(3)未出生死亡的胎儿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相关权益由母亲依法行使。
(4)若胎儿自然死亡且无侵权情形,按一般医疗或生理程序处置,无需特殊法律处理。母亲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母亲遇到胎儿未出生死亡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情形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04 09:5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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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胎儿因侵权行为死亡,母亲可凭借自身健康权或身体权受损,向侵权人索要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可先尝试与侵权人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由于未出生死亡的胎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胎儿名义主张权利,母亲应依法以自己名义维护权益。
(三)若胎儿自然死亡且无侵权情形,按一般医疗或生理程序处置,无需特殊法律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026-01-04 08:2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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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出生胎儿死亡,若因侵权行为导致,母亲可基于自身权益受损索赔;胎儿无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其名义主张权利;自然死亡无侵权情形按一般程序处置,母亲可协商或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未出生死亡的胎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胎儿名义主张权利。非婚生子女以出生为前提,未出生死亡的胎儿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相关权益由母亲行使。若因侵权行为致胎儿死亡,母亲可基于自身健康权或身体权受损,向侵权人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若为自然死亡且无侵权情形,按一般医疗或生理程序处置。母亲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4 07:14:00 回复

赔偿流程: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6、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7、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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