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金保险在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若是该保险产品是由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资金购置,那么自然应当作为夫妻
公共财物进行处理。
然而,若其是由特定一方以其自有资产购买,那么该保险便应属于购买者本人的私人财物。
另外,若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经购买并且提取的年金则被视为
个人财产;然而,假如是在
结婚以后才开始领取年金且其数额低于保险费用,这部分也可以理解为个人财产。
但一旦超过保险费用限额的部分,就应当归入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进行处置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