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全面调查核实债权情况,编制包含债权数额、性质、形成原因等内容的债权清册,确保债权信息准确完整。
(2)对于已到期的债权,管理人应及时向对应债务人主张权利,可通过协商、发送催款函等非诉讼方式要求清偿;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借助司法强制力实现债权。
(3)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管理人有权依法追收该部分债权,无需等待原约定的到期时间。
(4)追收债权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导致破产企业财产不当减少的,管理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追回相应财产,以弥补企业损失。
(5)对于难以收回或追收成本过高的债权,管理人可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相关方案后进行合理处置,如债权转让等,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破产企业债权处理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同类型债权的处置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在处理过程中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操作不当影响债权实现或损害债权人利益。
(一)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需全面调查核实债权,编制债权清册,明确债权数额、性质及形成原因等内容。
(二)对于已到期债权,管理人应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通过协商或发送催款函等方式要求清偿,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追收。
(三)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管理人可依法追收。
(四)若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撤销或无效行为导致企业财产减少的,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财产。
(五)对于难以收回或追收成本过高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可合理处置,如债权转让,以减少损失保障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需全面核查所有债权,编制包含金额、类型及形成背景的清单。
到期债权可通过协商、书面催收或诉讼方式追收;未到期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依法进行追收。
若债务人存在可撤销或无效行为导致财产减少,管理人应追回相关财产;难以收回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后,可通过转让等方式处置以减少损失。
结论:
破产企业的债权由管理人负责调查核实与追收,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对损害企业财产的行为可追回财产,难收回债权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可合理处置。
法律解析: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全面调查核实债权并编制债权清册,明确债权的数额、性质及形成原因。对于已到期债权,管理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可采取协商、发送催款函等方式要求清偿,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追收。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管理人依法进行追收。追收过程中,若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导致企业财产不当减少的,管理人有权追回相应财产。对于难以收回或追收成本过高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可进行债权转让等合理处置,以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若你对破产企业债权处理的具体流程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详细的解答。
破产企业的债权处理需以管理人为核心主体,通过全面核查债权信息、分类推进债权追收、纠正财产不当减损行为及合理处置低效债权等措施,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需对所有债权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详细编制债权清册,明确债权的数额、性质及形成原因等关键内容,确保债权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2.对于已到期债权,管理人应及时向对应主体主张权利,优先采用协商、发送催款函等方式督促清偿;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依托司法强制力保障债权实现。
3.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管理人可依法开展追收工作。若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撤销或无效行为导致企业财产不当减少的,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
4.针对难以收回或追收成本过高的债权,管理人可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相关方案后进行合理处置,例如债权转让等,以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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