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自身权利涉及动产抵押、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应及时进行登记,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二)当合法占有动产并符合留置权设立条件时,可放心主张留置权,无需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
(三)夫妻对婚内财产有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时,要让相对人知晓该约定,这样一方对外债务就能以个人财产清偿来对抗相对人。
(四)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时,应办理登记,从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论:经登记的权利状态、法定物权的存在、相对人明知权利瑕疵、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经登记,这些情形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经登记的权利状态,像动产抵押登记、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登记行为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法定物权中的留置权基于合法占有动产设立,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留置权人都能主张权利。当相对人明知权利瑕疵,如夫妻对财产有约定且相对人知晓,夫或妻一方对外债务可用个人财产清偿来对抗该相对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经登记的,也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对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主要有经登记的权利状态、法定物权的存在、相对人明知权利瑕疵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经登记这几种,这些均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
2.具体而言:
-经登记的权利状态,像动产抵押登记、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依据相关法律,此类登记行为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法定物权方面,例如留置权基于合法占有动产而设立,不管第三人是否善意,留置权人都能主张权利。
-当相对人明知权利瑕疵时,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相对人知晓该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可对抗该相对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经登记的,也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3.建议:
-涉及相关权利登记时,应及时进行登记,以保障自身权利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交易中,要注意审查相对人是否存在权利瑕疵,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对于法定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以下几种情况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1.已登记的权利状态:像动产抵押登记、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按照民法典,这类登记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
2.法定物权的存在:例如留置权,它基于合法占有动产而设立。不管第三人是否善意,留置权人都能主张自身权利。
3.相对人明知权利有瑕疵:若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相对人知晓该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时,可用个人财产清偿,以此对抗该相对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并登记:这种情况下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法律分析:
(1)经登记的权利状态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像动产抵押登记、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民法典明确此类登记有对抗效力,这保障了交易中权利状态的公示性和稳定性。
(2)法定物权如留置权,基于合法占有动产设立,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留置权人都可主张权利,体现了法定物权的优先性和对权利人的保护。
(3)相对人明知权利瑕疵时,如夫妻财产约定且相对人知晓,夫或妻一方对外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可对抗该相对人,这遵循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经登记的,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秩序。
提醒:遇到涉及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时,要注意相关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同时注意保留能证明相对人知晓权利瑕疵的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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