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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之后是否还需偿还债务

陈** 上海-杨浦区 公司债务咨询 2026.01.03 06:21:21 319人阅读

企业破产之后是否还需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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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后并非债务自动免除,仍需依照法定程序偿还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负责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及分配。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3)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相应财产份额。

(4)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若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消灭。

提醒:
债权人需在破产程序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因逾期申报丧失受偿权利;若发现破产人存在未被清算的财产,应及时向管理人或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分配。

2026-01-03 10: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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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需由管理人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及分配,以偿还债务。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应当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若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未清偿的债务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6-01-03 09:0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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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仍需偿还债务,由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企业财产的清算、评估与分配工作。

财产分配遵循优先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补助等,接着是欠缴的社保费用与税款,最后处理普通债权。

同一顺序债务若财产不足则按比例分配;破产终结后发现未分配财产可申请追加;若财产全部分配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未清偿债务即告消灭。

2026-01-03 08:4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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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企业破产不代表债务无需偿还,需按法定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程序终结后有剩余财产可追加分配。
法律解析: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不会自动消失,管理人会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应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但若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才会消灭。如果遇到企业破产相关的债务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08:0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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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仍需依法偿还债务,需通过管理人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分配,并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1.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财产,开展清算评估处理及分配工作,这是债务清偿的前提基础。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3.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应分配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追加分配;若财产已分配完毕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未清偿债务消灭。

2026-01-03 06:27:26 回复

解答如下,【破产债权】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与物权关系的特点债权和物权或物权关系之关系,在企业破产程序的作用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综合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关系上的确定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物权或物权关系与债权的关系是确定的。破产财产大都属于物权之客体,但作为物权,就必须具有物权的主体,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⑦],而破产人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管理人则具有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但没有物权法意义上物权人的全部权能,充其量只能算是准物权人。无论管理人作为物权人还是准物权人,它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只能是用于破产债权的清偿,只能用于履行清偿义务。而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任何财产上的义务。2、地位上的从属性。破产财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负的主要工作,就是清理破产财产为破产偿债作各种服务。而债权人主要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其债权的求偿权。债权人行使的债权和管理人行使的准物权,地位上表现出明显的从属性。因此,从清偿破产债权的角度看,持有破产财产的准物权,劣于以破产财产为偿债标的的债权。3、程序上的终结性。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从其接管破产财产开始,到破产终结,并处理完相关善后事务即告结束。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活动,是从申报债权开始,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告终。无论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如何,债权的行使都将最后终结。不存在程序上的重复。企业破产程序,不仅要消灭债务人的财产权及其法人人格;同时,还要消除债权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使破产人的清偿义务和债权人的破产债权,以企业破产程序的终结而终结。律师推荐:黄继保北京擅长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私人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经济合同,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房地产买卖,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劳动争议。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企业破产,债权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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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3 17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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