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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刚签完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简** 重庆-巫山县 离婚咨询 2026.01.02 10:04:07 321人阅读

老公刚签完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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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生效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完成离婚登记,若仅签协议未办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不生效。
(2)由于解除婚姻关系内容不生效,协议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也不会直接产生约束力。
(3)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是办理离婚登记。若一方在登记前反悔,另一方不能按协议要求其履行。
(4)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及相关争议,即仅签协议未登记,协议暂不具完全法律效力。

提醒:签订离婚协议后应及时办理离婚登记,若一方反悔,要做好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准备,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案情。

2026-01-02 13: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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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另一方不能直接按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应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及相关争议,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材料。
(二)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仍可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共识。
(三)要妥善保存签订的离婚协议以及相关的沟通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诉讼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离婚协议是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未成就时,协议不生效。

2026-01-02 13:1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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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仅签订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暂不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是办理离婚登记。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若仅签订协议而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里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不生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也无直接约束力。若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另一方无法依据协议要求对方履行,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及相关争议。若您在离婚协议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12:2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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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签订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暂不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离婚协议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这是因为其是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若仅签订协议未办离婚登记,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内容不生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也无直接约束力。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另一方不能依协议要求履行,需通过诉讼解决离婚及相关争议。
3.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应尽快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确保协议生效。若一方反悔,另一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12:0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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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且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2.要是只签了离婚协议,却没去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协议里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不会生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也不会直接有约束力。
3.从法律规定来看,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
4.如果有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反悔了,另一方不能依据这个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离婚和相关争议。
5.所以,仅仅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办理离婚登记,这份协议暂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

2026-01-02 11:16:00 回复

对于股份挂靠协议是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股份挂靠协议实际上是指委托持股,应该和对方当事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而不是什么股份挂靠协议。委托持股是有风险的。由于在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持股协议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故对于委托持股的权益保护,一般通过在委托持股协议中对于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利益的转移、股权确认权、监督权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予以有效防范,具体如下:1、明确受托人在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及其相应的后果。2、明确受托人因代持股权而可能获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分红、转让款、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转移的方式、期限及其责任。3、明确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一定程序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4、明确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持股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5、明确受托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6、明确、具体、合法的委托持股协议不仅使受托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和公司的利益,也将使受托人得到相应的回报。“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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