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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樊* 上海-宝山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02 07:09:17 345人阅读

民事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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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等请求权,以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上述几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像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类请求权,关乎权益的持续保障,若受诉讼时效限制,会使侵害行为持续存在,不利于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不适用时效限制可保障物权稳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涉及基本生活保障和伦理道德,不能因时效问题而无法主张。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是考虑到身份关系及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随时向义务人主张这些权利,义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请求权是否适用,要结合具体法律判断。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02 10: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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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时效存在例外情形,即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这些例外请求权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如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特定请求权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请求权等。另外,还有法律另有规定可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需结合具体法律判断。
2.解决措施与建议:
-权利人应清楚知晓自身享有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义务人需明确这些例外情形,不得随意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遇到相关纠纷,当事人可查阅具体法律规定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准确判断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26-01-02 10:0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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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形,也就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具体如下:
第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第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第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
第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比如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特定请求权,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请求权等。
这些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权利人能随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另外,若法律另有规定,某些请求权也可能不适用诉讼时效,这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来判断。

2026-01-02 09: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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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为了及时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侵害,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存在安全隐患时,可随时要求排除。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为物权具有对世性和稳定性,若受时效限制会影响物权的安全和稳定。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关乎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生活来源的持续性。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如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特定请求权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请求权等,权利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同时,其他法律规定的请求权是否适用也需结合具体规定判断。

提醒:虽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主张权利时仍需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08:5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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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侵害、妨碍或危险情况,可随时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无需担心诉讼时效问题。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随时请求返还财产。
(三)涉及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可随时向义务人主张。
(四)对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特定请求权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请求权等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权利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五)遇到其他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026-01-02 07:47:39 回复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一、票据无因性例外。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三、超过票据时效。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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