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的规定,
追诉时效制度的实施存在两项重要的例外情况。首先,针对那些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
刑事立案程序或者人
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事件之后,仍然逃避侦查或审判工作的
犯罪分子,他们将从
追诉期延续的限定中得到豁免。接着,如果
被害人在
追诉期限的范围之内向相关
司法部门发出控告,并且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审查后确认应当
立案却未予立案处理的话,那么该
犯罪行为也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尽管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在
刑罚权的行使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之间寻求平衡,但是以上述两类例外情况为保障,我们可以确信,对于那些应当受到
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无论时间如何流逝,都无法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