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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郑* 辽宁-铁岭 证据调查咨询 2026.01.01 15:36:11 416人阅读

庭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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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具有证据效力,它客观记录法庭审理的全部过程,涵盖各方发言、证据提交与辩论等环节,能作为书证证明案件审理中的具体情况。

在后续法律程序中,若涉及对之前庭审里某事实认定或当事人陈述内容的争议,可提交庭审记录作为证据。

庭审记录作为证据需经过法定质证流程,由法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相关。

若庭审记录存在被修改或伪造的情况,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026-01-01 21: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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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庭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法律解析:
庭审记录是对法庭审理过程的如实记载,反映各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情况,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属于书证。在后续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中,若涉及之前庭审中的事实认定、当事人陈述内容等争议,庭审记录可作为证据提交。但作为证据需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由法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若庭审记录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况,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若你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需要将庭审记录作为证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操作方式,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2026-01-01 20:3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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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它是对法庭审理过程的如实记载,反映各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情况,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作为书证证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实。

1.庭审记录的证据属性基于其自身特性。它是法庭审理环节的真实还原,内容涵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发言、证据交换情况、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全过程,这些内容均经过法庭确认,具备法律层面的客观性;同时,它直接关联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事实,与待证事项存在紧密联系,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因此可作为书证在法律程序中使用。

2.庭审记录在特定场景下可发挥证据作用。在后续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中,若涉及对之前庭审中某一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陈述内容等争议问题,庭审记录可作为证据提交,帮助还原当时的审理情况,解决相关争议。

3.庭审记录作为证据需满足法定条件。它必须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由法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若庭审记录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形,将失去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026-01-01 19:2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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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庭审记录是对法庭审理过程的如实记载,涵盖各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具备客观性与关联性,可作为书证使用,用以证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实。

(2)在后续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中,若涉及对之前庭审中某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陈述内容等争议,庭审记录可作为证据提交。

(3)庭审记录作为证据时,需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由法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若庭审记录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形,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提醒:
提交庭审记录作为证据时,应确保其未经篡改且通过法定质证程序,若对记录真实性存疑,可向法院申请核查原始记录。

2026-01-01 17:3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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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它如实记载法庭审理过程,包含各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内容,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作为书证证明案件审理中的相关事实。

(二)在后续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中,若涉及之前庭审中的事实认定、当事人陈述内容等争议,可提交庭审记录作为证据。

(三)庭审记录作为证据需经过法定质证程序,由法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若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况,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6-01-01 16:40:1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如撤诉裁定),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文认为,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次,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再次,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最后,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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