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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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实卖方身份及授权文件。若卖方不是房主,需要求其出示房主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确认委托书是否包含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核心权限,必要时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授权的真实性。
(二)查询房屋权利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存在居住权或抵押权等限制权利的情况,确保房屋可依法转让,避免因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三)确认交易的合法依据。若属于司法拍卖等特殊情形,需查看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确认拍卖程序合法有效,确保购买行为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日常房屋交易中,房屋所有权人通常直接作为卖方签约,但这并非唯一情形。
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代办出售时,受托人会以所有权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实际承担卖方权利义务的仍是所有权人本人。
若房屋已依法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满足约定条件时,可转让自身享有的居住权益。
法院开展司法拍卖时,会作为处置主体处理房屋,此时签约的卖方并非房屋原所有权人。
判断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需结合合同签约主体及背后实际的权利义务归属来确定。
结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权人(房主),需依据合同签订主体及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处分权,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的卖方为房主。但存在多种例外情形。一是委托代理情形,房主可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受托人以房主名义与买方签订合同,此时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仍由房主承担,卖方本质仍是房主。二是居住权相关情形,若房屋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可能处置其居住权益,但房屋所有权仍归房主,此时处置居住权益的卖方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三是司法拍卖情形,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置房屋时,会作为执行主体或委托相关机构与买方签订合同,此时卖方并非原房主。若在房屋买卖中对卖方身份及合同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利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权人。常规交易中,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有权处分房屋的主体,通常直接作为卖方签约,但实际存在多种例外情形。
1.委托代理出售情形。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出售事宜,受托人需以所有权人名义签订合同,签约方可能是受托人,但实际承担卖方权利义务的仍是所有权人。
2.用益物权处置情形。若房屋依法设立居住权等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在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条件下,可转让其居住权益,此时处置权益的主体并非房屋所有权人。
3.司法处置情形。司法拍卖中,法院作为执行主体依法处置房屋,签约卖方是法院而非原所有权人,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方。
判断卖方是否为所有权人,需结合合同签订主体、权利来源及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综合确定,不能仅以签约方名称简单认定。
法律分析:
(1)房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时,受托人以房主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合同签约主体可能不是房主本人,但实际承担卖方权利义务的仍是房主。
(2)房屋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人若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出售居住权益,此时签约主体为居住权人,但居住权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房主),其出售的仅为居住相关权益而非房屋所有权。
(3)司法拍卖中,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处置房屋时,会以自身名义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卖方并非房屋原所有权人(房主),而是行使司法处置权的法院。
提醒: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核实签约主体的身份及权利来源,如查看授权委托书、居住权合同或司法拍卖文书等,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引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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