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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费让被告承担是否可行

李* 重庆-开州区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2.31 01:47:48 429人阅读

执行律师费让被告承担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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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需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且约定不违法,执行阶段可要求被告承担。

2.部分法律和司法解释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如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3.若无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

4.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时,要保存好律师费发票等证据。

2025-12-31 06: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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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律师费让被告承担需看具体情形,有合同约定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时可行,否则法院通常不支持,且主张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合同自由是基本原则。若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一方违约需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执行阶段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合理合法。同时,部分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像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案件中,败诉方需承担律师费。不过,若既无合同约定,又无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求。所以,当事人在考虑主张被告承担执行律师费时,务必保存好律师费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费用实际发生。若你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31 06:1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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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费让被告承担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执行阶段可要求被告承担。同时,部分法律和司法解释支持在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案件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若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不支持原告让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1.若有合同约定且合法合规,受损方可以根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维护自身权益。
2.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原告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
3.无论哪种情况,都要注意保存好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以便证明费用实际发生,增加诉求被支持的可能性。

2025-12-31 05: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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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约定是关键。若双方在合同里明确规定,一方违约要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且此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执行阶段可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
(2)法律规定有支持。部分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案件中,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3)无约定和规定难获支持。既无合同约定,又无相关法律规定时,法院通常不支持原告让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4)证据保存很重要。主张被告承担执行律师费时,需保存好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

提醒:
主张被告承担执行律师费时,先查看合同约定和对应法律规定,务必保留好相关费用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31 03:4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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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有明确约定一方违约需承担对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且不违法,可在执行阶段要求被告承担。
(二)若属于法律、司法解释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类型,如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等,可主张被告承担。
(三)若既无合同约定,又无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四)主张被告承担执行律师费时,要保存好律师费发票等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2025-12-31 02:29:00 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程序中转让债权需要公告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执行程序中转让债权需要公告吗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实务中债权转让行为并不罕见,其问题及争议不断,尤其在诉讼后执行中对此存在难点。下面,我们来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做些简述:1、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2、必须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综上,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当依法向执行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步: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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