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不会单纯按病症类型决定是否执行,而是以其健康状况是否危及基本生存权为核心判断标准。
1.若被执行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且花费巨大,同时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比如严重心脏病需持续治疗、晚期癌症等,法院会优先保障其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可能对部分执行措施作出调整。
2.调整执行措施不代表完全停止执行,法院会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的前提下,继续执行其名下其他可执行财产,不会因疾病免除全部执行义务。
3.法院的判断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执行措施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法律分析:
(1)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核心判断标准为被执行人的健康状况是否触及基本生存权边界,并非单纯依据所患疾病的名称或类型。即便患有某种疾病,若未严重影响基本生存,法院仍可依法执行其财产。
(2)若被执行人的健康状况满足特定条件,法院会对执行措施作出调整。这些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治疗费用高昂,且该疾病已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例如严重心脏病需持续治疗、晚期癌症等情况,法院会优先保障被执行人的必要生活费用与医疗费用。
(3)执行措施的调整不意味着完全停止执行。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的前提下,法院仍会处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此外,法院的判断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判断客观合理。
提醒:
被执行人若以健康状况为由申请调整执行措施,需及时向法院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应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可执行财产以规避执行。
(一)被执行人若因健康问题希望调整执行措施,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明确说明健康状况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程度和必要医疗支出。
(二)被执行人需知晓,严重疾病不代表完全免除执行义务,法院会在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的前提下,执行其他可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调查,如实提供收入、财产及医疗支出明细,以便法院作出合理执行调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院执行时是否调整措施,不取决于病症种类,而是看被执行人健康状况是否威胁到基本生存权利。
若被执行人患有需长期治疗、花费高昂且严重影响生活自理的疾病,法院会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与医疗费用,但仍会执行其他可执行财产。
法院的判断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
结论: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不依据病症种类决定是否执行,而是根据其健康状况是否严重影响基本生存权综合考量,在保障必要生活和医疗费用后,仍会执行其他可执行财产。
法律解析:法院执行过程中,判断被执行人健康状况是否影响执行,核心在于该状况是否严重侵害其基本生存权。若被执行人患有需长期治疗、花费巨大且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严重疾病,如严重心脏病需持续治疗、晚期癌症等,法院会结合医疗机构证明及案件具体情况,优先保障其必要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可能对部分执行措施作出调整。但调整不等于完全不执行,法院会在确保被执行人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继续执行其名下其他可执行财产。若对执行案件中涉及健康状况的具体处理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专业解答患癌症不是免除执行的理由,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应当是无条件的。但身患癌症,法院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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