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癌症并不能作为免于
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对于已经依法生效的
判决和裁定,其执行应始终保持无条件性。
然而,当
被执行人身患癌症时,法院有责任保障其及所
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得到妥善保留。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那么人
民法院将有权对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以及变卖等操作。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用品得以保留。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