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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做生意所得离婚时如何分配

罗** 河北-张家口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30 04:54:33 368人阅读

婚后做生意所得离婚时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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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后做生意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应均等分割。
(2)确定生意性质很关键,不同性质的生意在分割时考量因素不同。如个体工商户,婚姻存续期间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合伙经营则需区分双方实际投入与经营贡献。
(3)分割时,先对共同财产清算、评估,扣除必要成本后,剩余部分一般由夫妻双方平分。
(4)若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其他合理方式分配,但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提醒:
离婚分割婚后生意所得财产较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30 08: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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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生意性质,明确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经营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在财产分割时有不同考量。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婚姻存续期间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若是合伙经营,区分夫妻双方实际投入和经营贡献。
(四)分割时先对共同财产清算、评估,扣除必要成本后,按均等原则分配剩余部分。
(五)若双方协商一致,可按其他合理方式分配,只要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30 07:0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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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做生意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均等分割。
2.需先明确生意性质,像个体工商户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算共同财产;合伙经营则要区分双方实际投入和经营贡献。
3.分割时先清算、评估共同财产,算出总资产和负债,扣除成本后剩余部分平分。
4.若双方协商一致,也能按其他合理方式分配,只要约定合法且是真实意思。

2025-12-30 06:5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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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做生意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均等分割,但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其他合理方式分配。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婚后做生意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需先明确生意性质。个体工商户在婚姻期间的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合伙经营则要考量夫妻双方的实际投入与经营贡献。分割时,先对共同财产清算、评估,再遵循均等原则分配,即算出总资产和负债,扣除必要成本后剩余部分由夫妻平分。不过,若双方协商一致且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也能采用其他合理分配方式,比如一方适当多分、另一方适当少分。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婚后生意所得时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06:3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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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做生意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均等分割。

确定生意性质很重要,不同性质的生意在分割财产时有不同考量。个体工商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合伙经营则需区分双方实际投入和经营贡献。

分割财产时,先对共同财产进行清算、评估,计算总资产与负债,扣除必要成本后剩余部分由双方平分。但双方协商一致,也能按其他合理方式分配,只要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真实意思表示。

建议夫妻在处理此类财产分割时,先明确生意性质,保留好投入和经营相关证据。可先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依法依规分割财产。

2025-12-30 05:39:43 回复

对于怎样计算企业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所得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处理:该企业虽然属于个人投资企业,但需要区分是属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两者的处理是不同的。如果是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则应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则按上述规定处理即可。二、如果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即:您所述的该个人投资的企业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则对于您所说的清算后所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同时,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所得中所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实质为个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性质收入,需要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上处理无论是小规模企业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是一样的政策。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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