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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人可采取哪些补偿途径

李** 辽宁-铁岭 离婚咨询 2025.12.29 16:22:06 482人阅读

离婚时女人可采取哪些补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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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中若女方承担了更多照顾孩子、照料老人或协助对方工作等家务责任,离婚时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离婚后女方生活困难,比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且对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适当帮助,方式可包括提供住房或金钱支持。

3.若因对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涵盖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两方面。

2025-12-29 22: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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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女方可通过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困难帮助、损害赔偿三种途径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方面,若女方在婚姻中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请求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综合双方情况判定。经济困难帮助方面,女方离婚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没有住处,且男方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帮助方式可包括提供住房居住权或金钱等。损害赔偿方面,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需要了解具体的补偿申请流程或计算标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21:2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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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可通过三种合法途径获得补偿,分别是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困难帮助和损害赔偿,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家务劳动补偿。女方在婚姻中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法院会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的内容与强度、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

2.经济困难帮助。女方离婚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此时若对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适当帮助,帮助方式可包括提供住房、给予金钱资助等。

3.损害赔偿。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

2025-12-29 19:3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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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家务劳动补偿:若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人民法院会综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女方承担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长、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2)经济困难帮助: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对方有负担能力的,对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帮助方式可包括提供住房使用权或所有权、给予金钱资助等。

(3)损害赔偿: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涵盖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提醒:
女方主张上述补偿时,应注意提前收集相关证据,如家务劳动付出的记录、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等,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29 17:5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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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务劳动补偿。若女方在婚姻中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请求补偿。法院会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二)申请经济困难帮助。女方离婚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男方有负担能力的,可请求男方给予适当帮助。帮助方式包括提供住房、金钱资助等。

(三)申请损害赔偿。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女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一)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29 17:06: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专利侵权的解决途径有哪些一、协商解决即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问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解决是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如在市场上买到侵权产品或者得到侵权产品的销售广告和说明等,初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人和专利权人都同意协商解决为前提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解决专利纠纷最后所实现的结果大致有三种情况①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②双方签订许可协议,使侵权使用转为合法使用③协商不成。二、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在当事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或就协商解决条件达不成共识或未经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均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大特色它是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并依照简易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有关法规、法律,以中间人的身份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向人民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具体走哪一条途径,完全由专利权人自己决定在向人民时应注意到不是任何一级、任何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因此专利权人在之前先要弄清哪个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及大连、重庆和青岛市的中级人民是审理专利案件的一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为二审。专利侵权案件通常由人民的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

您好,关于采光权纠纷的法律处理途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判断采光纠纷时,建设部出台的一些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这些技术规范中与判断采光纠纷直接相关的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懒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根据这些规范,在大寒之日8时至16时之间,以楼宅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日照不应低于之个小时。旧区改造项目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小时,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住宅朝向。程序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采光纠纷的程序性标准主要是建筑设计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是否进行过采光评价分析,是否进行过公示,甚至是否进行过听证等。赔偿标准1.新开发商品房不能满足采光要求新开发商品房不能满足当地规定的采光要求导致采光纠纷,此时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开发商和消费者。此时采光权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不是一个相邻权问题,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的采光时间得不到保障,那么将构成合同违约,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由开发商给消费者更换一套按照通常的标准能确保消费者获得充足光照时间的房屋。如行不通,消费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数额的计算可以包括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为了弥补光照不得不增加户外活动和休闲的时间,其必要的交通费开支,以及由于缺少阳光消费者不得不支出的营养品的费用等。用这段时间的平均值乘以使用年限来计算出赔偿数额。但是现行法律规定违约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缺少光照确实会对人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这就牵涉到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2.居民住宅被另一建筑小区遮挡导致原小区居民采光权受到侵害(1)居民住宅被合法建筑遮挡影响采光如果居民住宅被一幢合法建筑遮挡,导致采光时间减少,不能构成采光权侵权,自然也就无所谓赔偿问题。但是,考虑到居民采光确实减少的客观事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也是比较合理的。这里有一个判断遮挡建筑是否构成合法遮挡的问题。笔者认为合法遮挡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遮挡后的采光时间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规定的最低采光标准;建筑物的建造是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经过严格的设计论证与采光分析,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规定;建造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建成物与原规划一致,没有出现违规建造事项。(2)居民住宅被非法建筑遮挡影响采光实践当中居民完全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预先请求排除该楼房遮挡阳光的危险,请求停止施工。如果房主入住以后才发现有建筑遮挡阳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部分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计算相对市场价值的方法,即通过中介机构对房屋本应该具有的市场价值(有充足的光照)进行评估,然后再评估没有光照情况下的市场价值,这部分差价就是房主的直接损失。如果房主事先已经知道其要购买的房子在采光上得不到保证,那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他要自己承担没有光照的损失。当然这两种情况都构成采光侵权,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同时,这种非法建筑的所有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建议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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