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定金的一方按约履行义务,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收受方需双倍返还有效定金数额,并返还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部分。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该比例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交付方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有效定金,对于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部分,收受方应原样返还。
例如,某人向商家交付两万元定金购买价值十万元的商品,商家违约后,应返还该人四万元;若该人交付三万元定金,其中两万元为有效定金,超出的一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商家共需返还该人五万元。
通过上述规则可知,交付方在收受方违约时,可依据定金的有效数额主张双倍返还,并要求返还超出比例的部分,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仅签订定金相关条款但未实际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2)定金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该比例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仅可作为普通款项原数返还。
(3)若交付定金的一方按约定履行义务,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交付方有权要求收受方双倍返还有效定金数额,同时收受方需将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部分原样返还给交付方。例如主合同标的额为10万元,交付3万元定金的,其中2万元为有效定金,超出的1万元需原样返还,收受方违约时共需返还5万元。
提醒:
签订定金合同时应确认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交付定金时保留转账记录或收据等凭证;若发生违约,需按有效定金双倍返还加超出部分原数返还的规则主张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处理。
(一)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仅签订定金协议但未实际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该比例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仅作为普通款项处理。
(三)若交付定金一方按约履行义务,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收受方需双倍返还有效定金部分,并将超出百分之二十比例的定金部分原样返还给交付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仅按普通款项处理。
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双倍返还有效定金部分,并原数退还超出百分之二十的款项。比如购买10万元商品,交付2万元定金时违约方需返还4万元;交付3万元时,2万元双倍返还,1万元原数退还,合计返还5万元。
结论:交付定金一方按约履行义务,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收受方需双倍返还产生定金效力的部分,并原样返还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部分。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若交付定金一方按约履行义务,收受定金一方违约,交付方有权要求收受方双倍返还有效定金数额,并返还超出部分。例如,交付定金的一方按约履行,向收受方交付2万元定金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后收受方违约,收受方应返还4万元;若交付3万元定金,其中2万元为有效定金,超出的1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收受方共需返还5万元。如果遇到定金相关的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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