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若赠与物灭失,赠与人无需继续履行赠与义务。这是因为法律赋予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的权利,且赠与物不存在时客观上无法交付。
(2)但对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便赠与物灭失,赠与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以替代履行赠与义务,需赔偿受赠人相应损失。
提醒:
在进行赠与时,要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若涉及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需谨慎考虑,避免因赠与物灭失带来赔偿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分析。
(一)若为普通赠与,当赠与物在权利转移前灭失,赠与人不用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可直接告知受赠人因赠与物已不存在无法交付。
(二)若为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物灭失后,赠与人应积极与受赠人沟通,评估受赠人的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通常情况下,赠与物灭失,赠与人不用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因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若赠与物在转移前没了,无法交付,也就不用继续履行。
2.但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同。即便赠与物灭失,因这类赠与性质特殊,赠与人可能要赔偿受赠人的损失来替代履行。
结论:一般情况下,赠与物灭失后赠与人无需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但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当赠与物在权利转移前灭失,由于赠与物已不存在,客观上无法交付,所以赠与人无需继续履行赠与。然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有其特殊性。即便赠与物灭失,赠与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以替代履行赠与义务,赔偿受赠人损失。如果您在赠与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通常情况下,赠与物灭失,赠与人无需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因为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的权利,当赠与物在权利转移前灭失,客观上无法交付,赠与人自然无需继续履行。
2.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便赠与物灭失,赠与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履行。这是由这类赠与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保障受赠人的权益,避免因赠与物灭失而遭受损失。
3.对于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前应充分考虑自身履行能力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受赠人,若遇到具有特殊性质的赠与合同,当赠与物灭失时,可依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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