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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给男方8万能要回吗

甘* 辽宁-抚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8 13:24:01 378人阅读

离婚女方给男方8万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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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8万元是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分割款或补偿金额,且协议合法有效、女方已实际支付,通常无法随意追回。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已履行的部分不能轻易反悔。

若签订协议时女方因欺诈、胁迫导致非真实意愿支付,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可在知晓相关事由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进而要求对方返还该笔款项。若无法证明上述可撤销情形,则难以追回已支付的款项。

2025-12-28 17: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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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能否要回8万需视具体情况判断,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的通常不能要回,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可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并要回款项。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经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8万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或财产分割款项,且协议合法有效、女方已履行支付义务,通常不能随意要回。若女方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因重大误解支付该款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进而要求男方返还8万。若无法证明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一般不能要回已支付的款项。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自身权利及可行的救济途径。

2025-12-28 16:5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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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回8万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该8万元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女方给予男方的补偿或财产分割款项,且协议合法有效、女方已完成支付,通常不能随意要回。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若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女方签订协议时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女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从而要求对方返还8万元。

如果女方是因重大误解而支付该8万元,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并要回款项。但需注意,主张撤销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一般难以要回已支付的8万元。

2025-12-28 16: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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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8万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给予男方的补偿或财产分割款项,且协议合法有效、女方已履行支付义务,通常不能随意要回。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2)若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女方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女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进而要求返还8万。

(3)若8万是女方在重大误解情况下支付的,女方也可向法院请求撤销相关约定,要求返还8万。

(4)若无法证明存在可撤销情形,一般不能要回已支付的8万。

提醒:
若认为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维权机会。

2025-12-28 15:1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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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8万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或财产分割款项,协议合法有效且女方已履行支付义务,通常不能随意要回。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完毕后不得随意反悔。

(二)若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女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进而要求返还8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12-28 13:49:22 回复

【法律意见】由双方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先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属,达不成协议,可以到解决。孩子有自己的想法的,应当尊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律意见】由双方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先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属,达不成协议,可以到解决。孩子有自己的想法的,应当尊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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