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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多少

宋** 广东-广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28 11:53:42 491人阅读

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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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对缔约过失的赔偿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从多方面界定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通讯、考察等费用,以及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成本,比如原材料采购费用。

间接损失通常指因对方缔约过失,导致失去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机会而产生的利益损失。

赔偿金额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且损失需与对方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2025-12-28 15: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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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虽未明确具体数额,但一般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等,以及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如原材料采购费等。间接损失通常指因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需以信赖利益为限,即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同时损失需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确定赔偿数额。若遇到缔约过失相关纠纷,对损失范围或赔偿数额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14:5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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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具体数额,但赔偿通常以信赖利益为限,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且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同时需满足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1.直接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等,以及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例如原材料采购费等,这些费用需与缔约行为直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2.间接损失主要指因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而产生的损失,此类损失需基于客观存在且可预见的另订合同机会,并非主观臆断的潜在利益损失。

3.赔偿数额需遵循两项原则,一是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得超出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预期利益;二是损失必须由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无因果关系的损失不纳入赔偿范围。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各项因素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2025-12-28 14: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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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缔约过失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这一限制旨在平衡双方权益,避免赔偿数额超出合理范畴。

(2)直接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等,以及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如原材料采购费。这些费用需与缔约行为直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3)间接损失通常指因对方缔约过失行为导致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此类损失需有客观证据证明机会真实存在且存在获利可能性。

(4)赔偿需符合因果关系要求,即损失是由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若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无直接关联,则无法纳入赔偿范围。

(5)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量损失的实际发生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缔约时的客观条件等因素。

提醒:
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时,应保留与损失相关的凭证,如费用发票、合同沟通记录等;涉及间接损失的,需提供证据证明机会真实性及可能获利情况,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支持。

2025-12-28 13:5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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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直接损失时需保留有效凭证。为订立合同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以及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原材料采购费等,都要留存相应票据或支付记录,以便在索赔时证明损失真实存在且合理。

(二)间接损失需提供明确证据支持。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损失,需举证证明存在该机会的真实性,以及该机会能带来的具体利益数额,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此类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即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加数额较大,也不能超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范围,超出部分无法得到支持。

(四)确保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主张的每一项损失都必须是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比如对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致使合同未订立,进而产生的费用损失才符合赔偿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5-12-28 12:45:25 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也不尽相同,但在具体确定是应从以下三点入手:(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应包括固有利益。(二)信赖利益应当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三)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上述赔偿范围中争议最大的是第(5)项,该项间接损失难以确定,且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认为,要支持第(5)项赔偿,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2)该项损失未超出缔约过失人的预见范围,这一点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损害赔偿仅仅是单方过错下的责任承担,如果缔约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其责任承担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即“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能妨碍当事人享有谈判的自由,否则将使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没有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情况向对方当事人通报。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与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将客观上不存在或者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交给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实质就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本来应当告知对方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因以上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不论其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的一般民事行为,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以及无权代理等。在上述几种情况下,行为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而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着区别。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2、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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