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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对缔约过失的赔偿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从多方面界定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通讯、考察等费用,以及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成本,比如原材料采购费用。
间接损失通常指因对方缔约过失,导致失去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机会而产生的利益损失。
赔偿金额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且损失需与对方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2025-12-28 15: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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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虽未明确具体数额,但一般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等,以及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如原材料采购费等。间接损失通常指因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需以信赖利益为限,即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同时损失需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确定赔偿数额。若遇到缔约过失相关纠纷,对损失范围或赔偿数额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14:5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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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具体数额,但赔偿通常以信赖利益为限,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且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同时需满足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1.直接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等,以及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例如原材料采购费等,这些费用需与缔约行为直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2.间接损失主要指因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而产生的损失,此类损失需基于客观存在且可预见的另订合同机会,并非主观臆断的潜在利益损失。
3.赔偿数额需遵循两项原则,一是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得超出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预期利益;二是损失必须由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无因果关系的损失不纳入赔偿范围。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各项因素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2025-12-28 14: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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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缔约过失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这一限制旨在平衡双方权益,避免赔偿数额超出合理范畴。
(2)直接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等,以及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费用,如原材料采购费。这些费用需与缔约行为直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3)间接损失通常指因对方缔约过失行为导致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此类损失需有客观证据证明机会真实存在且存在获利可能性。
(4)赔偿需符合因果关系要求,即损失是由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若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无直接关联,则无法纳入赔偿范围。
(5)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量损失的实际发生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缔约时的客观条件等因素。
提醒:
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时,应保留与损失相关的凭证,如费用发票、合同沟通记录等;涉及间接损失的,需提供证据证明机会真实性及可能获利情况,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支持。
2025-12-28 13:5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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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直接损失时需保留有效凭证。为订立合同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以及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原材料采购费等,都要留存相应票据或支付记录,以便在索赔时证明损失真实存在且合理。
(二)间接损失需提供明确证据支持。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损失,需举证证明存在该机会的真实性,以及该机会能带来的具体利益数额,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此类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即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加数额较大,也不能超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范围,超出部分无法得到支持。
(四)确保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主张的每一项损失都必须是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比如对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致使合同未订立,进而产生的费用损失才符合赔偿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5-12-28 12:45: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