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心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能取保候审,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并非仅因患病就必然符合条件。
1.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中,患有严重疾病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相关情形之一。心衰属于严重疾病范畴,但这只是符合条件的前提因素之一,还需同时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法定要求。
2.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患者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具体包括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或伪造证据、对被害人或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等。若存在上述风险,即使患有心衰也可能不被批准取保候审。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等向负责案件的司法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司法机关会结合病情严重程度、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审查后作出决定。
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的适用需满足法定条件,具体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心衰属于严重疾病范畴,但仅患有心衰并不必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还需结合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综合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包括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或伪造证据、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情形。
(3)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审查疾病严重程度、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后作出决定。
提醒:
心衰患者申请取保候审需结合病情严重程度及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准备材料,建议咨询专业人员协助提交申请,以便司法机关全面评估相关情况。
(一)心衰属于严重疾病,但并非患病就必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需同时满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例如不会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等。
(二)若符合条件,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等医疗材料,证明心衰的严重程度。
(三)司法机关会综合审查心衰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生活不能自理或严重影响健康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心衰属于法律认定的严重疾病范畴,但仅患病不足以直接获得取保候审资格,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需考量的情况包括是否可能再实施违法活动、干扰案件调查、对相关人员造成伤害等,这些因素会影响是否符合取保条件。
符合初步要求的,可由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最终由司法机关根据全案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结论:患有心衰不一定能取保候审,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取保候审的适用需满足特定条件,患有严重疾病是其中一项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条件。心衰属于严重疾病,但仅患病不足以直接获得取保候审资格,还需同时满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关键条件。判断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需考量是否会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对被害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等情况。若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申请,司法机关会综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患者身体状况等因素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具体案件的准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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