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因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原因的人士,在
保证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未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时,是允许进行取保候审处理的。这里所提到的“严重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脏衰竭这类病症。假设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心脏衰竭患者且由于此类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在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亦未能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他们是有资格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