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朝阳法律咨询 > 朝阳办案流程法律咨询 > 人民法院的审判区域范围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的审判区域范围包括哪些

刘** 辽宁-朝阳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2.27 15:29:31 424人阅读

民法院的审判区域范围包括哪些

其他人都在看:
朝阳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朝阳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范围依层级划分,不同层级法院承担不同类型、影响程度的案件审理及监督职责。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辖区内一般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受理对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受理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并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受理对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拥有司法解释权且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案件管辖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21:33:03 回复
咨询我

我国法院系统根据层级划分不同的审判区域范围,各层级法院的案件管辖职责存在明确区分,从基层到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逐步扩大且重要性不断提升,上级法院同时承担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

1.基层法院作为法院系统的基础层级,负责审理辖区内一般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处理日常多数普通案件。

2.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涵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此外还受理对基层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

3.高级法院主要审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受理对中级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同时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受理对高级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拥有司法解释权,并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2025-12-27 20:53:09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辖区内一般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受理对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受理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受理对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拥有司法解释权,并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提醒:
案件管辖需根据法院层级和案件类型确定,若对管辖法院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避免因管辖错误耽误案件进程。

2025-12-27 18:56:24 回复
咨询我

(一)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辖区内一般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第一审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等第一审刑事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等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受理对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受理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受理对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还拥有司法解释权并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2025-12-27 17:01:31 回复
咨询我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审理其管辖区域内常见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相关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受理对基层法院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受理对中级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受理对高级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拥有司法解释权,还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2025-12-27 16:17:0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2、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等而的行政案件;3、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