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起算点需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两类主体的申请起算点一致,但申请期限和条件存在差异。
1.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自该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若遇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申请时的自行申请情况。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部门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法律分析:
(1)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起算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职工或相关主体自行申请的时间起算点。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醒: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需关注所在单位是否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及时申请,应在1年内自行或通过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避免超过时效影响自身权益。
(一)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起算及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时间起算及要求。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需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有特殊情形,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结论: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起算点分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申请。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起算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情况,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第二种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情况,此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对申请时限有疑问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因错过申请时间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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