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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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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情况下公司股份应怎样分配

陈* 辽宁-阜新 离婚咨询 2025.12.27 01:54:36 340人阅读

离婚情况下公司股份应怎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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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份分配需分情况处理。婚前个人持有的股份,离婚时通常仍归持有者;婚后取得的股份,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若夫妻商量好将一方名下股份转给另一方,超过一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就能成为公司股东;若超过一半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双方可分割转让所得款项;若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直接分割,双方协商将一方股份转至另一方名下,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若无法协商一致,可评估股份价值后,由持股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025-12-27 08: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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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公司股份分配需根据股份取得时间和公司类型分情形处理

法律解析:
首先需区分股份取得时间,若股份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一般归该方所有;若为婚后取得,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根据公司类型处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若双方协商一致将一方名下股份转让给另一方,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夫妻可分割转让款;若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直接分割,双方协商将一方股份转至另一方名下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若无法协商,可对股份进行评估后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在实际处理中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7 07:1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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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份分配需结合股份取得时间与公司类型分情形处理,既要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也要兼顾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份性质的认定是基础。若股份为夫妻一方婚前取得,通常归该方个人所有;若为婚后取得,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处理需遵循公司人合性原则。夫妻双方协商将一方名下股份转让给另一方时,需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夫妻可分割转让所得款项;若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取得股东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处理相对灵活。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按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若无法协商,可对股份价值进行评估,由持有股份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025-12-27 05:4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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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区分股份取得时间确定归属。婚前取得的公司股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原持有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股份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分配。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配需遵循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夫妻协商转让一方名下股份给另一方时,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双方可分割转让所得款项;若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可成为股东。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直接分割或补偿。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将一方股份转移至另一方名下并办理转让手续;无法协商时,可对股份价值进行评估,由持有股份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

提醒:
离婚处理公司股份时,需先明确股份取得时间及公司性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提前确认其他股东意见,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分配无效;对股份价值有争议的,建议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价值以保障公平。

2025-12-27 05:1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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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股份取得时间处理。若股份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该方所有。若为婚后取得,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分配。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配情形。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方名下股份转让给另一方的,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份,夫妻双方可分割转让所得款项。

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配方式。夫妻双方可协商将一方股份转至另一方名下,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对股份进行评估后,由持有股份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025-12-27 03:4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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