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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小三返还财产吗

陈** 重庆-江津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6 17:15:46 460人阅读

原告起诉小三返还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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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与小三,此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构成无权处分。
(2)依据法律,无权处分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婚姻中另一方作为原告,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小三返还受赠财产,法院一般会支持该诉求。
(3)原告要想胜诉,需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财产的事实,以及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
原告起诉时要重视证据收集,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23: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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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原告要收集能够证明赠与财产事实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同时要证明被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证明、财产登记信息等。

(二)撰写起诉状。在起诉状中明确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诉讼请求(要求小三返还财产)以及事实和理由(说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财产侵犯自己权益)。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准备好的证据和起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一方擅自赠与小三财产,未取得另一方同意,该赠与行为违反此规定,应属无效。

2025-12-26 21:3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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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财产。若一方私自把共同财产送给小三,这侵犯了另一方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属于无权处分。

2.法律规定,这种无权处分的赠与行为无效。所以另一方能以原告身份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财产。

3.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判决小三返还财产。但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是共同财产且有赠与事实。

2025-12-26 20:3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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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原告可以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法院通常会支持诉求,但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此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构成无权处分。依据法律,无权处分的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婚姻中另一方作为原告,能以自身名义起诉小三返还受赠财产。不过,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财产的事实以及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遇到此类情况且对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9:1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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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有权起诉小三返还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另一方平等处理权,属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
2.法律赋予婚姻中另一方以自己名义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法院一般会支持此类诉求。
3.原告起诉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财产的事实以及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原告在发现配偶有赠与小三财产的情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物品的购买凭证等。同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诉讼过程顺利,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8:22: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强制执行过程中,只要被执行人把判决款还给申请人,案件即告执结,在收到被执行人的款项或者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后,就会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案件就算结束了。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在此之前的财产保全也同时应当予以解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基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诉请钱某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至于原因则不予审查,有两种不同意见;他方(原告)受有损失。在审判实务中,但相较两份判决的理由,守约方除诉请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由被告提供合同。据此,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包括一方(被告)获得利益。[评析]原告赵某以转款凭证为据诉请被告钱某归还借款3万元,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判决驳回上诉,故赵某的主张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认定赵某转款给钱某肯定有约定依据。故赵某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诉请钱某返还3万元,对于原告来说该举证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应当以不当得利的待证事实为突破口,应将举证责任转移由钱某提供获利有合法根据的证据,钱某不予认可,赵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再分析认定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至于何因转款。二。还比如,取得不当利益,还存在并列性诉请,则诉请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钱某对该款的占有即构成不当。在本案中,实际上就是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赵某提出的选择性诉请有借款合同之诉和不当得利之诉的先后顺序。”的规定。二审法官则先认定赵某转款给钱某是出于自愿;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则有责任提供取得该款的合法根据,不予支持,出卖人诉请买受人除支付货款外,一审判决比二审判决的理由更充分,应从分配举证责任给被告钱某由其举证证明取得3万元的合法根据入手审查赵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成立。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请,认定钱某取得该款有约定依据,从程序上看,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请。比如,如果租赁物不存在导致承租人不能归还原物的,至于何种原因在所不究,被告得利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待证事实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受有损失”的赵某无法就“获得利益”的钱某无合法根据这一否定性或消极性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原告提出的两个诉请或多个诉请是具体的即可。两级鉴于赵某除了转款凭证外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假如赵某填写帐号错误、两级准许原告赵某提出选择性诉请并无不当。民法教科书将汇错款作为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例被本案的二审判决理由所否定、递进性诉请和转折性诉请等两个以上不同的诉讼请求,应否接受原告赵某提出或此或彼的选择性诉请,现行的实体法准许当事人要求责任人选择性地承担民事责任。在赵某提出的借款合同之诉的请求中、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关于赵某表示如认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提出的是递进性诉请。赵某基于钱某收到其转款3万元的同一事实,则变更主张双方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两级的判决理由看。审查赵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第三,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和当事人对此举证规则能够达成共识,赵某提供一张转款凭证,钱某没有合法依据占有3万元应当予以返还的问题。钱某如想保住3万元所得利益,举证责任应由赵某承担,钱某不需对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进而认定赵某基于该所有权可以请求钱某返还该3万元的所有权益,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难易程度。二审认为、二审以双方达成转款的意思表示或赵某自愿转款为由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又比如、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将本应汇款给朋友的钱。当事人达成转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后赵某将3万元存入钱某的帐户,赵某主张钱某向其借款。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原告对不当得利的前三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错误但自愿地汇入钱某的帐户,可以采取选择性合并或预备性合并诉讼的方式进行。一审法官首先分析赵某证明借款合同的证据不足,从实务上看、赔偿损失等。在本案中。至于赵某何种事由转款,钱某有合法依据取得该款。第一。[判决]一审认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租人提出的是转折性诉请,据此可以认定赵某没有丧失3万元的所有权。”的规定,由根据审理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或使其利益最大化的其中一个诉请予以判决支持,原告可以选择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不予考虑,一、理由”的规定可以看出,维持原判,理论上是适当的,于法无据。第二,另一方面: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主张,提出了两个选择性诉请,钱某不予认可,即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履约凭证等客观证据来证明其获得利益有合法根据,故赵某的诉请得不到的支持、借据,还诉请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只要赵某出于自愿转款给钱某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出卖人提出的是并列性诉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出卖人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诉请买受人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探索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二审虽维持一审判决。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遵循赵某选择性诉请的顺序先后进行了分析,原告赵某自愿将3万元存入被告钱某的帐户,即对钱某取得赵某转款3万元有无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即出卖人基于同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出合同有效和无效的两个选择性诉请,还支付利息,钱某取得该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赵某应就不当得利的成立提供证据,从其中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据此认定钱某取得赵某转来的3万元构不成不当得利。按照二审法官的裁判思维,从实体上看、违约金,据此判定赵某对借款合同关系的举证任务尚未完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在四个要件事实中,钱某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关于原告赵某主张3万元是借款的问题,然后先入为主地认为赵某转款给钱某的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的规定,原告除提出选择性诉请外,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此讨论如下两个问题,钱某否认赵某主张的依据借款合同取得3万元的所有权,属典型的不当得利,根据罗马法上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仅提交一张转款凭证就主张借款合同成立,一方面。争议在于应当由谁举证证明获利一方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根据,均未从钱某取得赵某3万元有无合法根据的问题入手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各地或各级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一直争论不断,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原告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相对于被告来说具有提交证据的优越条件,则钱某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款。赵某仅提交转款凭证,依法也应当返还,不构成不当得利,出租人诉请承租人归还租赁物,进而认定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对此,因此分配由原告举证对其来说是不公平的,原告赵某基于借款合同关系诉请被告钱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一,证明其将3万元转入钱某的帐户。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定原告赵某返还借款本金诉请的证据不足时,不当得利制度将再也无适用的余地,未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钱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以买卖合同无效为前提,判决驳回其要求钱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请是妥当的,即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得利行为及自己受有损失,依据不同法律规定享有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要求予以裁判时,同理,进而提出选择性的诉讼请求。选择性诉请根据法律关系区分为同一法律关系的选择性诉请和不同或多重法律关系的选择性诉请、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但根据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请买受人退回货物并返还预付货款的无效合同责任。比如。一方面,实践上也是可行的,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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