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淮南法律咨询 > 淮南金融诈骗辩护法律咨询 > 诈骗100个人每人骗300如何判

诈骗100个人每人骗300如何判

张* 安徽-淮南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2.24 14:57:56 445人阅读

诈骗100个人每人骗300如何判

其他人都在看:
淮南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淮南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诈骗100人,每人300元,累计30000元。按规定,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三万到十万以上是数额巨大,此情况属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3.量刑会考虑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有自首、立功、获谅解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是累犯则可能从重。

2025-12-24 19:12:0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诈骗100人每人300元,累计30000元构成诈骗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会综合多方面情节考量。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但此情形虽累计金额达30000元,仍属数额较大范畴,所以构成诈骗罪。按照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在量刑时并非只看诈骗金额,会综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情节。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有累犯等情节,则可能从重处罚。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或想进一步了解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4 18:10:23 回复
咨询我

诈骗100人每人300元累计达30000元,已构成诈骗罪。按照司法解释,此金额属数额巨大,应根据刑法以诈骗罪论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量刑会考虑多方面情节。若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且获被害人谅解等表现,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有累犯等情节,则会从重处罚。
建议犯罪嫌疑人尽快自首,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向被害人积极退赃退赔,诚恳道歉以获得谅解。在司法程序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调查,展现良好的认罪态度。

2025-12-24 16:15:34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诈骗行为涉及100人,每人被骗300元,累计金额达30000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构成诈骗罪。
(2)依据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量刑通常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法院在量刑时,会全面考量各种情节。
(3)若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司法机关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若有累犯等情节,则会从重处罚。

提醒:
实施诈骗行为后果严重,若涉及诈骗案件,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犯罪嫌疑人积极争取从轻情节,可降低法律风险。

2025-12-24 16:05:06 回复
咨询我

(一)若犯罪嫌疑人想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应积极认罪悔罪,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尽快退还全部诈骗所得的30000元给被害人,争取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
(三)若有机会,可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争取立功表现。
(四)若存在自首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5-12-24 15:20:41 回复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