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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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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如何提供担保

张* 重庆-开州区 离婚咨询 2025.12.24 07:30:09 427人阅读

离婚协议如何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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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选择财产担保,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抵押物的价值和产权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和确认。
(二)采用第三人保证担保时,要考察第三人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确保其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并签订规范的书面保证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和范围。
(三)运用定金担保,要注意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因定金约定不合法而导致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025-12-24 12: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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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担保:可拿房产、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完成抵押登记后,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能用抵押物优先受偿。

2.保证担保:找有清偿债务能力的第三人作保。第三人与权益受保障方签书面合同,当债务人不履约,保证人担责。

3.定金担保:签协议时一方交定金。交付方违约,定金不退;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不超主合同标的额20%。选担保方式要综合考量,保障协议履行。

2025-12-24 11:0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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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有财产抵押、第三人保证、定金三种常见担保方式,选择时需综合考量。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保障履行。财产抵押方面,以房产、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后,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第三人保证则要求保证人有清偿能力,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责任。定金担保是一方交付定金,违约时按规则处理,且定金数额不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这些担保方式为离婚协议履行提供了保障,但不同方式有不同要求和风险,当事人需结合自身情况谨慎选择。若对离婚协议担保方式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5-12-24 10:3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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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多种担保方式保障履行。财产担保、第三人保证担保和定金担保是常见方法。财产担保以房产、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未履约方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第三人保证担保要求保证人有清偿能力,签订书面合同承担责任;定金担保交付定金,违约按规定处理,数额不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

为保障离婚协议顺利履行,建议如下:
1.选择担保方式时,根据各方经济状况、信用等综合考量。
2.办理财产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3.签订第三人保证合同,明确保证范围和责任。
4.定金担保严格按规定确定数额。

2025-12-24 08:5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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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担保是常见方式,通过对房产、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办理登记后,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这能为权益受损方提供物质保障。
(2)第三人保证担保,要求第三人有代为清偿能力,并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协议,保证人承担责任,增加了债务履行的保障力量。
(3)定金担保,交付定金后,双方违约有不同后果。交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不过定金数额有限制,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

提醒:
选择担保方式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签订各类担保协议时需谨慎。不同案情适用的担保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08:20:25 回复

对于第三人可否为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社会,当发生本案的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但第二种的理由不能成立。否则第三人李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担保不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实务中也没有法理依据:在本案中,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将此种担保方式的过程,行使的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分权利,本案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自然无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同样,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则完全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李某为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具可执行性,人民应当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第三人李某不可以为本案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第三人李某是基于自愿,和解协议当然不生效,应提交保证书,三方共同到执行要求对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具有担保内容执行和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和被执行人王某在执行和解中约定。并且本案当事人约定的由第三人李某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履行提供的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内容记入笔录予以确认准许,这种担保方式应视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69条规定,可以直接提供财产作担保、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第三人李某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执行担保时。第三人李某真实的意思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明解表示了如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张某亦同意由第三人李某为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上述法理依据是,第三人李某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必须是向执行提供担保,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李某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进行担保,也可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可以有依据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随后。自然本案中第三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的担保合同是无法律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当发生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第三人李某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的担保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取决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必须要在担保书或保证书上表明,法律已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使之得到法律上承认。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执行在审查时。即然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第三人李某也是出于自愿为本案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在第三人李某向执行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时,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体现了其行使处分权的意思自治。条件二。执行无法律依据对新的义务人第三人李某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集体,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立。如出现本案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时,担保人自愿用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接受执行的强制执行。 【评析】笔者认为第三人李某可以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执行担保。即使有,以保证和解协议和担保内容的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且这种处分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不具有可以直接执行的效力。这样。那么执行和解协议就连一般民事全同的效力都没有,第三人李某是向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担保,那么发生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的情形时。由于第三人李某为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歧】执行的执行法官对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具有担保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审查时、内容记入笔录由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理由是。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李某可以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必须出于自愿原则并经执行依法确认批准,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因为,赋予此种形式担保的可执行性。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时,也只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就第三人李某可否为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的问题出现分歧意见,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以后才有。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第三人李某向执行提供的担保应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以财产作担保的,并经过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同意,担保人自愿接受执行强制力的约束,人民不予恢复执行,应当提交担保书。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李某确认和执行予以确认准许,执行可以有依据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笔者认为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行使私权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时;由第三人提保的,第三人李某可以接受执行对其的担保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执行人员还应当此种担保方式的过程。作者单位。如出现本案的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执行无法律依据对第三人李某为本案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条件一,本案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在当事之间有约束力

借款担保协议借款人:担保人:出借人: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利率%的四倍。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第二部分担保条款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提讼。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借款人(签字、手印或盖章)出借人(签字、手印或盖章)担保人(签字、手印或盖章)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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