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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按出险时间算吗

董** 重庆-梁平区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2.24 03:52:33 377人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按出险时间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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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非仅按出险时间确定,需结合具体赔偿项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该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非出险时间。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与营养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若赔偿权利人能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若遇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4 07: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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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非单纯依据出险时间确定,需结合具体赔偿项目及法定计算节点综合判断。

1.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节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这类赔偿通常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计算,若赔偿权利人能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可按更高标准计算,与出险时间无直接关联。

2.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赔偿项目以实际情况为计算依据。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护理费营养费等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均不单纯依赖出险时间。

2025-12-24 05:5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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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此处的“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并非出险时间。

(2)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营养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3)若赔偿权利人能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

提醒: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赔偿权利人应注意收集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统计数据及各项费用支出凭证,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明确具体赔偿标准。

2025-12-24 05:3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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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并非以出险时间为准。

(二)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赔偿依据,需保留好医疗费用票据。

(三)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需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收入状况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四)若赔偿权利人能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选择适用更高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025-12-24 04:5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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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并非以事故发生时间为准,而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长和个人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营养费等依据实际情况核算。

若赔偿权利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较高标准计算。

2025-12-24 04:31:4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条款含义不明确,在立案收费工作中就某些案件应适用何种标准交纳诉讼费用常存在分歧。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适用什么标准交纳是按“财产案件”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中“人格权”“涉及损害赔偿”的标准交纳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有助于我们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人格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在属于人格权纠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里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哪些人格权案件按此标准缴纳费用进行了说明,但没有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笔者认为,绝无可能。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依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按照立法惯例,重要的权利是要首先规定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如果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需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那立法者一定会首先将其列举出来并放置在首位,不可能将这项最重要的权利混在“其他人格权”之中。那么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应包括哪些案件笔者认为,它应包括隐私权纠纷案件、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等。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在人格权案件之中,它与其他人格权纠纷案件最大的区别是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当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会给受害者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如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所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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